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1-05-31    作者/来源: 发布者:龙瑶

        农民工是一个以青壮年为主体的变动群体,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生代逐步成为农民工的主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口与健康研究中心课题组通过2013年湖北省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重点研究城市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结构和就业质量问题,以期对城市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状况形成更为深入的认识,并为新形势下有效解决城市农民工就业问题提供参考。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现状

(一)就业结构

1. 职业结构

表1  不同代际农民工职业结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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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表1可知,在两代农民工中经商都是其最为主要的职业。对于第一代农民工来说,最主要的三个职业分别为经商、商贩和餐饮,其从业人数分别占到28.9%、17.3%和13.8%;而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来说最主要的三大职业分别为经商、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以及餐饮,其从业人数分别占到25.7%、19.0%和11.7%。新生代农民工中直接从事经商、商贩和餐饮的人员有大幅度减少(减幅分别为3.2%、6.2%和2.1%),但从事其他商业服务业的人员增加显著(增幅为8.2%),其就业呈现更加多样化的态势。除主要职业外,相对于第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从事生产运输和专业技术人员有较大增加(增幅分别为4.7%和1.6%),而从事保洁、装修和建筑等职业的人员则有所减少(减幅分别为2%、0.9%和0.8%)。

2. 行业结构

表2  不同代际农民工行业结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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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表2可知,从行业结构来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社会服务是两代农民工最主要的三大行业。但新生代农民工从事批发零售行业的人员有较大减少(减幅为5.5%),而从事社会服务行业的人数则有较大增加(增幅为1.7%)。此外,新生代农民工在制造和交通运输业,以及仓储通信行业的人员也均有较大增加(增幅分别为3.8%和2.8%),而在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则有较大减少(减幅为1.4%)。

3. 单位性质结构

表3  不同代际农民工就业单位性质结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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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表3可知,在两代农民工中个体工商户始终是最为主要的就业性质,在第一代农民工中有69.1%的就业人员为个体工商户,但在新生代农民工中这一比重已下降到59.6%,相应地,新生代农民工进入私营企业工作的人数占到了26.1%,较之第一代农民工提高了13%,至于其它就业单位性质则相差甚微。这表明新生代农民工更倾向于进入企业就业,这可能部分由于相较于个体户经营,进入企业工作风险更低、待遇更稳定、福利保障更完善,部分也是由于一些职业技术学校会为其毕业生直接分配工作单位。

4. 就业身份结构

        自营劳动者依然是两代农民工最主要的就业身份。然而,同第一代农民工61.1%的自营劳动者比重相比,新生代农民工中只有44.4%的人员属于自营劳动者,减幅高达16.7%;而在新生代农民工中有37.6%的人员为雇员,较之第一代农民工24.7%的雇员比重增长了12.9%,同时作为雇主和家庭帮工的人员也有了一定增加。

(二)就业质量

1. 新生代农民工失业率更高

在此次调查的1795名农民工中,有85%的人至少目前拥有能够作为收入来源的工作。其中第一代农民工的就业率为93.4%,高于平均水平;而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率只有76.8%,远低于第一代农民工。由于两代农民工中均会存在一部分“主动失业”者,因此其真实就业率会略高于上述比率,但这依然不能否认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着更为严重的就业困境。

2. 本地连续工作时间较短

        尽管农民工在本地的连续工作时间均呈递减态势,但第一代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平均连续工作时间要远远超过新生代农民工。经统计可知新生代农民工在本地的平均连续工作时间为3.07年,且有约37%的人在本地工作不超过1年,仅有45.5%的人在本地连续工作了3年以上;而第一代农民工在本地的平均连续工作时间为6.39年,且有72.4%的人在本地已连续工作3年以上。

3. 日工作时数与周工作天数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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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不同代际农民工周工作天数差异示意图

        农民工整体的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经统计,有54.7%的人日工作时数在10小时以上,89.6%的人周工作天数在6天以上,平均闲暇时间较为短暂。但从代际角度看,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时长要明显短于第一代农民工。在日工作时数方面,第一代农民工中仅有32.5%的人日工作时数在8小时以下,59.6%的人日工作时数在10小时以上,而新生代农民工有42.9%的人日工作时数在8小时以下,48.5%的人日工作时数在10小时以上;在周工作天数方面,第一代农民工中仅有9.1%的人每周工作5天以内,甚至有65.4%的人全周7天都在工作,工作强度极大,而新生代农民工中则有12%的人每周工作5天以内,每周工作7天的人数占比也下降到了49.7%,虽然其工作强度依然较大,但较之第一代农民工已经有了相当大的改善。

4. 个人月收入水平与家庭生活水平低于第一代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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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不同代际农民工生活水平差异示意图

        第一代农民工的平均月收入为3491.48元,有64.41%的人月收入超过了3000元;而新生代农民工的平均月收入为3322.07元,略低于第一代农民工,同时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人数占比下降到59.44%。这种结果同一般的社会认知相反:社会通常认为由于新生代农民工拥有较高的学历,应当拥有更高的收入水平。然而数据表明,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优势在收入方面的产出效益并不明显。

        从恩格尔系数来看,第一代农民工也普遍拥有着高于新生代农民工的生活水平(即更低的恩格尔系数),有54.3%的第一代农民工为富裕以上水准,而新生代农民工中这一比重下降到了48.96%。。

5.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待提高

表4  不同代际农民工劳动与社会保障参与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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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代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数比重为48%,略高于新生代农民工(47.6%)。从“五险一金”情况来看,农民工的参与比重普遍较低,没有任何一项保险的参与度超过25%,且除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新生代农民工的参与度略高于第一代农民工外,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商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新生代农民工的参与比重均低于第一代农民工。

二、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存在的问题

(一)新生代农民工失业问题严重

        新生代农民工同第一代农民工相比面临着更为严重的就业困境。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率只有76.8%,远低于第一代农民工。这种失业率的升高趋势不仅不利于农民工自身的生存发展,也不利于城乡融合与社会稳定。

        从对未工作原因的分析来看,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的最主要阻力并非此前学界所通常认为的是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的高预期与低耐受力,而是沉重的家庭负担。一方面,在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中女性占据了很大比重,然而女性的低平均年龄与高新婚率共同导致了有相当多的女性面临怀孕、哺乳以及抚养儿童等家庭生活负担,因而难以外出就业,并可能连带影响到家庭中男性的就业。

(二)就业的多元化和正规化趋势显著,然总体仍处于较低层面

        通过对两代农民工就业结构的分析可知,新生代农民工正逐步摆脱以自营劳动为主的非正规就业,而更多的选择进入企业单位以雇员身份从事劳动;其就业的职业与行业结构也从早期的集中化、低端化向多元化、专业化与正式化发展,就业人员呈现出从商贩、保洁、建筑等传统农民工职业向商业服务业与生产、运输等现代职业的分流趋向,同时更多的新生代农民工开始走上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领导岗位实现“高级就业”。

        新生代农民工这种就业结构的转变尚处于初始阶段,以非正规就业为主的就业格局没有改变,低端、分散的批发零售依然是最主要的就业行业,个体工商户也依然是就业农民工的主体。这是由于新生代农民工虽然较之前代农民工受教育水平与综合素质有明显提高,但在同城市本地居民的就业竞争中,其素质竞争力依然处于下风,尤其在如武汉这样的高校密集城市,高学历人才的本地就业尚已趋于饱和,至于新生代农民工就更加难以进入诸如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热门单位”实现就业,因此其就业总体依然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和水平。

(三)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质量内部分化明显

        新生代农民工内部就业质量的横向分布参差不齐,两极分化态势明显。仅就个人月收入一项来说,新生代农民工从500元——30000元不等,最高收入乃为最低收入的60倍,且其收入分布的标准差亦达到2534,表现出显著的两极化态势。这说明新生代农民工不仅同城市居民相比差异明显,其内部的人员素质条件同样差异巨大,而这种分化可能会导致农民工内部的反向流动与阶层分裂,一部分农民工得以“升浮”至社会高层甚至进入城市精英阶层,而另一部分农民工则会“沉淀”在城市社会底层,进而割裂其阶层联系并分别融入进更具一般意义的城市贫富阶层,加剧城市社会的冲突与矛盾。

(四)新生代农民工劳动与社会保障趋于恶化

        同第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质量的纵向变化参差不齐。新生代农民工虽然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强度等方面有所改善,拥有“八小时”工作制和双休日的人员比重上升,闲暇时间增多,但在月收入水平、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障参与率等方面却不增反降,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恶化尤为严重。这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并不一定如社会所通常认为的那样拥有更高的维权意识和法治理念,至少就本次调查来看,其并未将合同保障与社会保障作为择业的重要参考因素。当然,考虑到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市场上处于先天的弱势地位,这种选择也有可能是一种以牺牲劳动与保障来换取就业的无奈妥协。

(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依然以非正式途径为主

        通过对两代农民工就业途径的对比分析可知,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途径呈现出更加多元的态势,单纯依靠自己“打拼闯荡”的人员减少,而家人、亲戚、同乡、朋友和同学等社会关系对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的帮助作用增强。此外,新生代农民工中通过招聘会和网络等现代正规就业途径实现就业的人员虽略有增加,但总体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而通过个人努力找到工作的人员虽有减少,但依然占据主体地位。这也表明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还是主要通过非正式途径获取的工作信息,其就业途径有待进一步的引导与拓宽,就业途径的规范化、系统化亦有待加强。

三、政策建议

(一)建立、完善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要客体的制度体系

        新生代农民工所表现出的新特性包括:更小的平均年龄、更高的受教育水平、更高的未婚率、更大的家庭抚养负担、更脆弱的城市生活基础、更深的社会交际需求、更高的就业期望以及更多元的就业选择与更广泛的就业渠道等。因此,政府有必要对传统的农民工就业政策、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户籍转变政策等加以重新审视与完善更新,充分考虑新生代农民工的崭新特性,建立更加符合新生代农民工利益需求的制度体系,推进制度公平,从而在法律与制度层面为农民工提供最大限度的利益保障,促进农民工就业问题的解决。

(二)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家庭保障与就业引导

        首先,政府应加强对处于怀孕、哺乳期女性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力度,开辟针对农民工医疗保健护理的“绿色通道”,设立专业的社会看护培训机构为农民工中的婴幼儿母亲提供日常所需的看护照料与生育指导,尝试开辟针对于婴幼儿母亲的轻体力、低强度工作岗位,同时还应确保在女性农民工职工群体中落实产假制度与生育保险制度。

        其次,政府应改善农民工子女的入学教育环境,新增针对农民工子女的幼儿园,提升农民工幼儿园的师资水平、硬件设施等办学条件,降低入园门槛,将农民工对年幼子女的看护负担向公办免费幼儿园转移,从而使农民工能够踏实地外出就业。

此外,基于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中因户籍问题带来的先天弱势地位,政府应在就业政策方面给予农民工更大的优惠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招聘会、网络等现代技术平台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组织、动员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咨询与援助服务,建立城乡平等的失业救济制度,并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企业单位招收、吸纳农民工,从而引导、促进城市农民工实现充分就业。

(三)加强对市场的制度监管,进一步提升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质量

        对于新生代农民工雇员来说,政府应完善相关的就业法规,规范企业工作标准,并借助社会力量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管,进一步贯彻八小时工作制和双休日制度,确保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农民工在医疗、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宣传教育与参保考核,提升农民工参保率,打破在工作强度、薪酬水平以及福利待遇方面的歧视性城乡差别,实现农民工与城市工人的同起点竞争与“同工同酬”。而对于自营劳动者来说,政府应为他们提供更加便利的工作环境,降低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审批难度与审批成本,并可提供适度的税收优惠,可建立农民工创业园区,鼓励有能力的农民工自主创业,实现“自我就业”,同时由于此类农民工缺乏单位的照料,政府更应加强对其社会保障力度,使其获得与城市居民基本平等的福利待遇。

(四)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投入,提升农民工就业竞争力

        为进一步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自身素质与就业竞争力,根本转变城市农民工“底层就业”的基本格局,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力度。完善农村基础教育,加大师资、设备等要素的投入力度,为困难家庭提供教育补助,力求消除义务教育阶段的辍学现象,同时进一步提高农村子女的高中入学比例,确保教育上升渠道的畅通;此外应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建设,在农村乡镇兴办、完善一批高中等职业、专科学校,并加大在资金等要素方面的政府支持力度,鼓励、引导更多的农村青年在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后参加职业技术教育,提升其专业化水平;最后应由政府协同其他社会组织等为已进入城市的农民工提供基础技能培训、普法以及文明礼仪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构建在政府的支持与协调下职业学校、社会组织以及企业单位三方互联互动的综合教育培训体系,以全面提升其个人综合素质,增强其社会融入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五)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城乡一体化乃为治本之策

        欲根本解决城市农民工就业问题,必须从体制方面入手,改革传统户籍制度,切实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城乡间人口的自由流动。开放户籍制度,促进城乡人口的自由流动,不仅有助于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配置,促进城乡间的资源联系与统筹发展,也是保障人权,贯彻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故只有大力推进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推动农民工的“市民化”转变、促进农民工以城市居民的身份融入城市,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方为解决我国农民工就业问题的治本之策。

(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口与健康研究中心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