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期间湖北省生育水平及变动趋势
发布时间:2023-05-14    作者/来源:本站 发布者:宁桃丽

报告一  十四五期间湖北省生育水平及变动趋势

社会经济发展与人口态势的变动密不可分。“十四五”时期,是我们国家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期,也是湖北省人口出现大转变的关键时期。准确把握湖北省人口发展格局,了解居民的生育现状以及变动趋势,分析影响居民生育意愿的多重影响因素,不仅有助于湖北省在十四五期间调整优化生育政策,提高政策包容性与优生优育服务水平,而且是做好湖北省未来产业布局、资源配置、福利安排等的基本依据。

本报告分为三部分,首先,基于湖北省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库,采用存活倒推法、年龄移算方程对 2010-2020 年中国生育水平进行模拟推算,重建湖北省过去十年生育水平变动过程。其次,基于当前的人口状况以及居民的生育意愿,利用Padis-int软件预测湖北省十四五期间的生育变动趋势。最后,基于以上两个部分的分析结果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为构建让人们“生得出、生得起、生得好”的生育支持体系提供理论及现实支撑。

一、基于七普数据测算湖北省生育水平现状

(一)主要指标和分析方法

一个国家或地区生育率的高低,是衡量和评价居民生育水平的主要指标。由于生育主体(育龄妇女及其配偶)、生育行为(生育事件数)与生育结果(活产婴儿数)涉及不同人群,且生育意愿和行为可能存在偏离,增加了生育水平测算的复杂性。在生育分析中常用的指标有:出生人口规模、出生性别比、一般出生率、总和生育率、累计生育率、终生生育率、年龄别生育率和孩次递进生育率等。本研究中使用的主要包括:出生人口规模、出生率、一般生育率、年龄别生育率、总和生育率。

其中,出生人口规模是指具有生命现象的活产婴儿数,反映一定时期的生育量,是一个时期指标,一般以一年为单位来统计;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指一定时期内,出生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一般生育率是指育龄妇女整体的时期生育水平,是一定时期内活产婴儿数与育龄妇女数的比值,用千分率表示;年龄别生育率是指按每一年龄分别计算的妇女生育率,用千分率表示,反映各年龄妇女的生育水平;总和生育率是基于时期数据,利用假定队列方法构建出来的指标,表述为在假设有一批同时出生的妇女按照某时期的年龄别生育率度过整个育龄期,且育龄期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平均每个妇女所生的孩子数量,在时期长度为1年,年龄为单岁组的情况下,总和生育率等于年龄别生育率之和。

(二)总体生育水平分析

1. 湖北省总和生育率为1.170,低于全国平均的1.300

根据七普数据测算,湖北省2020年的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仅为1.170,不仅远低于自然更替水平,还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从纵向变化看,与2010年六普的1.340相比,湖北省总和生育率下降了0.170。横向对比看,湖北总和生育率在江西、湖南、安徽等中部六省中最低,排在全国所有省级行政单位的21位。可见,湖北省当前正面临着严峻的持续低生育形势。

2.近年出生人口下降趋势明显,七普人口粗出生率仅为8.45‰

2020年七普数据表明:湖北省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出生人口规模为48.77万人,比六普数据降低了4.80万人。在2000年至2013年,湖北省人口出生率基本保持平稳,略有上升。从2014年开始,出生率的下降趋势开始凸显,由2014年的11.86‰下降为2015年的10.74‰。随后两年,在全面二孩政策的刺激下,出生率经历了短暂的回升,但于2018年再次进入下降轨道,并且下降速度非常快。根据七普数据测算,湖北省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人口出生率仅为8.45‰。可见,随着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育观念与行为逐渐发生转变,湖北省进入持续低生育水平的人口发展阶段。

image.png 

图1 湖北省人口粗出生率(2000—2020)(单位‰)

数据来源:湖北统计年鉴、第七次湖北省人口普查数据。

3.一孩一般生育率较六普下降7.42‰,是生育水平下降的主要原因

据七人普数据资料,2020年湖北省的一般生育率为35.20‰,比2010年降低了1.14个千分点,基本保持平稳。但当进一步分孩次细化计算一般生育率时,发现不同孩次的一般生育率变化非常明显。其中,一孩的一般生育率在过去十年间大幅下降,从六普的24.69‰下降到17.27‰;而二孩与三孩及以上的一般生育率在“单独二孩”、“全面二孩”政策的刺激下,过去十年均有所回升,分别上升5.64、0.64个千分点。可见,当前的持续低生育水平,主要来自于一孩生育率的快速下降。生育政策的放开,尽管一定程度上放缓了总生育水平的降低,但并未扭转一孩生育率的下降趋势。

表1 湖北省育龄妇女一般生育率比较(单位:‰)

image.png

数据来源:第五、六、七次湖北省人口普查数据。

4.育龄妇女生育高峰年龄为25-29岁,较五、六普推迟明显

通过对2000年以来三次人口普查中育龄妇女年龄别生育率的比较,可以反映出育龄妇女的年龄生育模式。从图2看出,二十年间,湖北省育龄妇女的生育高峰年龄不断推迟。在2000年,育龄女性的生育高峰集中在20-24岁。但随着社会变迁与发展,在2010年时,便出现生育高峰由20-24岁向25-29岁过渡的趋势,育龄妇女在这两个年龄阶段的生育率非常接近。而到2020年,育龄妇女的生育高峰已经推迟到25-29岁,该年龄段的生育率显著高于其他年龄阶段的生育率。同时,从图中还能发现,在25-29岁之前的年龄段,七普的年龄别生育率是最低的,但在25-29岁及以后的年龄段,七普的年龄别生育率要高于五、六普,表明近年来,大龄女性生育率越来越高,进一步佐证了生育推迟的事实。

 image.png

图2 湖北省育龄妇女年龄别生育率变化(2000年、2010年、2020年)

数据来源:第五、六、七次湖北省人口普查数据。

5.育龄妇女峰值生育率大幅下降,比五普时期低24.48‰

在育龄妇女生育高峰不断推迟的同时,峰值生育率也在下降。2000年,20-24岁的育龄妇女生育率最高,峰值生育率为121.46‰,且明显高于其他各个年龄阶段,说明在当时,育龄女性往往集中在20-24岁生育孩子。而在2020年,25-29岁的女性生育率最高,生育率为96.98‰,较2000年下降24.48‰。这其中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生育水平的整体降低。二是部分育龄女性推迟生育时间。

表2 湖北省育龄妇女年龄别生育率比较(单位:‰)


image.png

数据来源:第五、六、七次湖北省人口普查数据。

(三)区分市、镇、乡的生育水平分析

1.乡村生育水平骤降,总和生育率与六普相比下降0.265

通过对城乡地区的对比分析,发现十年来乡村地区生育水平下降最快,城镇地区生育水平在生育政策调整的作用下有小幅回升。从表3可以看出,与六普相比,城镇地区的总和生育率基本保持平稳。但乡村生育水平降幅明显,从六普的1.606下降到七普的1.341,已和城镇地区的生育水平非常接近。这其中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生育成本的日益攀升制约了乡村居民的生育潜力。二是大范围的人口流动让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城市常住。三是现代生育文化由城市向农村扩散,城乡居民的生育、养育观念逐渐趋同。

表3 湖北省市、镇、乡总和生育率比较

image.png

数据来源:第六、七次湖北省人口普查数据。

2.乡村一孩一般生育率仅为17.01‰,比城市一孩生育水平更低

根据七普数据测算结果,尽管市、镇、乡的一般生育率仍呈现乡村略高于城镇的规律,但乡村地区的一孩生育水平已经低于城镇地区。乡村的一孩一般生育率仅为17.01,低于城市地区的17.61。对比六普数据发现,乡村地区的一孩一般生育率在十年间降低9.82‰,而在城、镇区域中,该数据的降幅分别为5.34‰、5.26‰。同时,对比一孩、二孩一般生育率发现,只有城市地区的一孩一般生育率高于二孩,在镇和乡村地区,二孩一般生育率均略高于一孩一般生育率。可见,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口大流动的背景下,农村生育水平高于城市的规律已开始逆转,农村地区的一孩生育面临更严峻的形势,需要更多的研究和关注。

表4 湖北省市、镇、乡分孩次一般生育率比较(单位:‰)

image.png

数据来源:第七次湖北省人口普查数据。

3.镇、乡地区女性生育旺盛期缩短,城乡育龄妇女生育模式逐渐趋同

基于育龄妇女的年龄别生育率,通过对比六普和七普数据发现,城、镇、乡村三类区域育龄妇女的生育模式正在不断趋同,不论是生育高峰期还是峰值生育率,三类区域间的差异都在迅速缩小。从图3(左)可以看出,在2010年,镇、乡村育龄女性的生育旺盛期相对较长,从20岁到29岁年龄别生育率均维持在较高水平,且峰值生育率基本呈现乡村、镇、城市递减的规律。但从七普数据结果可以看出,十年来,镇和乡村地区育龄女性的生育旺盛期缩短,当前主要集中在25-29岁,且三类区域育龄妇女的年龄别生育率曲线在形状和高度上都非常接近,差距很小。这进一步佐证了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推动下,乡村育龄女性的生活生产方式、生育观念越来越现代化。城乡之间原有的生育差异正在逐渐消失。

image.png 

六普(2010年)

image.png 

七普(2020年)

图3 湖北省城、镇、乡地区育龄妇女年龄别生育率变化(2010年、2020年)

 数据来源:第六、七次湖北省人口普查数据。

(四)区分不同城市群、地市的生育水平分析

1. 湖北省生育水平呈“盆地状”分布态势,周边山区高,中心平原低

从七普数据总和生育率的空间分布看,湖北省生育水平整体呈现“盆地状”分布态势,宜昌、荆州、潜江、天门、仙桃与武汉呈低生育地区连片地带,鄂东、鄂西南、鄂西北生育水平相对较高,整体呈现周边山区高、中心平原低的分布格局。同时,从图4还可以发现,各地市的市辖区生育水平普遍低于当地其他县域,宜昌、襄阳、荆州、荆门、武汉等地区的市辖区均为低生育水平地区。

 

image.png 

图4 湖北省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的空间分布(2020年)

数据来源:第七次湖北省人口普查数据。

2. 武汉市总和生育率全省最低,仅为0.917

对比不同地市发现,湖北省共有8个地区总和生育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其中,咸宁市生育水平最高,总和生育率为1.564,随后分别是黄石、恩施、黄冈、鄂州等市、州。生育形势较为严峻的地区主要有武汉、宜昌、荆门、仙桃、潜江5个地区,与湖北省平均水平都存在不小的差距。其中,总和生育率最低的是武汉市,仅为0.917,是湖北省唯一一个总和生育率低于1的城市。

image.png 

图5 湖北省各地市总和生育率比较

数据来源:第七次湖北省人口普查数据。

3. 武汉“1+8”城市圈与“宜荆荆恩”城市群生育水平较低,“襄十随神”城市群相对较高

在湖北省三大城市群中,武汉“1+8”城市圈的生育水平最低,总和生育率仅为1.123,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在武汉城市圈中,生育水平呈现出“中心-外围”的分布格局,作为中心的武汉市生育水平最低,东部的咸宁、黄石、鄂州、黄冈生育水平较高,西部的孝感、天门、潜江、仙桃相对较低,但仍高于武汉市。“宜荆荆恩”城市群生育水平略高于武汉城市圈,但也面临着较为严峻的生育形势,其总和生育率为1.190。但除恩施州以外,宜昌、荆门、荆州三地市生育水平均低于全省平均的1.170。“襄十随神”城市群的生育水平相对较高,总和生育率为1.313,除襄阳以外,十堰、随州与神农架林区的总和生育率均在1.300以上。

image.png 

图6 湖北省各地市总和生育率的空间分布

数据来源:第七次湖北省人口普查数据。

二、十四五期间湖北省生育水平及变动趋势预测

(一)数据与预测方法

第七次人口普查是到目前为止中国人口普查历史上漏报率最低,质量最高的一次普查。与其他年份的普查数据相比,“七普”全面启用电子化方式采集数据,首次增设普查对象互联网自主填报通道,充分利用多部门行政记录校验数据,极大程度降低了七普数据漏报率,提高了数据质量。此外,2020年严格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也为七普数据质量的提高带来了一定的正向效应,以此作为测算基础数据库为我们了解当前湖北省人口的状况情况提供了更精确的度量。本研究选择主要以国际上主流的人口预测方法—队列要素法,借助PADIS-INT人口预测软件对我国人口发展态势进行预测。PADIS-INT基于中国国情开发,具有功能强大、技术先进、方便快捷、准确率高的优点,相比同类预测软件,该软件在单岁组起始人口录入、模型生命表版本更新以及参数设置和图表的呈现方式都更具有优势。

(二)预测参数设置

1、起始人口

研究将人口预测的起始年份设定为2020年,起始人口数据来源于湖北省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的分年龄分性别人口数。

2、平均预期寿命与死亡模式

本文对于平均预期寿命主要依据联合国平均寿命增长的预测来进行,男性预期寿命从2020年的74.59岁递增至2030年的76.50岁,女性预期寿命从2020年的80.32岁递增至2030年的82.10岁。使用PADIS-INT进行预测时,选择自定义生命表,其中死亡模式导入的是2020年时期年龄别死亡率。结合期初的死亡模式以及预测年的平均预期寿命,软件可以测算出预测年的年龄别死亡率。

3、生育水平和模式

七普数据的测算结果显示,新冠疫情影响导致2020年湖北省出生人口规模相较2019年减少了10万人左右,总生育率下降为1.17左右。在人口转型的大背景下,当前湖北省的政策生育率已大大高于实际生育率,低迷的三孩生育意愿以及疫情的持续冲击,2021年的总和生育率将不会有显著波动,这部分生育堆积将在2022-2025年间逐步释放。参考其他学者们对总和生育率的预估,以及此前全面二孩政策下总和生育率,在总和生育率的参数设置上,我们设定低、中、高3个预测方案。低方案,将2021年的总和生育率设置为1.2,将2022年的总和生育率设置为1.6,将2023-2030年的总和生育率设置为1.6-1.5左右递减。中方案,将2021年的总和生育率设置为1.3,将2022年的总和生育率设置为1.77,将2023-2030年这期间的总和生育率保持为1.6左右。高方案,将2021年的总和生育率设置为1.4,将2022年的总和生育率设置为1.77,将2023-2030年期间的总和生育率设置为1.77-1.6左右递减。另外,在生育模式的设定上,本文选取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年龄别生育率作为预测期间的生育模式。

4、其他预测参数

考虑到湖北省一直以来的人口外流现状,在本研究中,低方案,假设湖北省的人口外流为每年80万人;中方案,假设湖北省的人口外流为每年50万人;高方案,假设湖北省的人口外流为每年20万人。关于出生性别比,一般而言,在没有人为干扰的情况下,出生性别比的正常水平为103-107。最近两次普查数据显示,湖北省的出生性别比由2015年的116.4下降到了2020年的114.3,表明随着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和人们生育观念的不断转化,湖北省的出生性别比将会到正常水平。低方案,2021-2030年出生性别比维持在114;中方案,2021-2030年出生性别比从114逐渐下降到110;高方案,2021-2030年出生性别比从114逐渐下降到107。

(三)预测结果

1、湖北省育龄妇女数逐年下降,而生育旺盛期妇女规模呈现U型变动趋势

未来十年,湖北省育龄妇女数逐年下降,而生育旺盛期妇女数呈现出先降后升的“U”型变动趋势。对比高、中、低三种方案的预测结果,不同方案的预测年育龄妇女数量、生育旺盛期妇女数差异较小,数量变动控制在数千人左右,因此下文主要汇报中方案的预测结果。受到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人口结构变动会使未来十年湖北省育龄妇女规模不断缩小。从2021年的1234万人下降至2030年的1124万人,下降了8.9个百分点。生育旺盛期的妇女人数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变动趋势,十四五期间逐年递减,并在2026年达到了最低点,约为260万人。2026年后,虽然总的育龄妇女规模仍在缩小,但是生育旺盛期人数开始逐步上升,并在2030年达到约278万人。

image.png 

image.png 

图7 2021-2030年湖北省的育龄妇女规模与生育旺盛期妇女规模(中方案)

数据来源:第七次湖北省人口普查数据。

2、湖北省出生人口规模呈现先升后降的变动趋势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湖北省未来十年的出生人口规模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变动趋势。疫情冲击下,2020年的出生人口断崖式下降,这部分堆积的生育势预计会在十四五期间进行释放。与此同时,湖北省未来的生育规模还受到两个关键因素的影响:育龄妇女人数与居民生育意愿。一方面,由于湖北省目前年龄结构的扭曲,受育龄妇女数量不断下降;另一方面,生育意愿调查显示,无论是一孩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还是二孩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都非常低。当疫情堆积的生育势能消失,湖北省的出生人口规模将缓慢下降。

如9图所示,在十四五期间,湖北省的出生人口数在前两年(2021-2022)快速增长,中方案下,从2021年的42万,增长到2022年的51.29万,同比增长21%,达到十四五期间最高出生人口规模;高、低方案与中方案走势基本一致,2021-2022年分别同比增长26%和19%。2022年后,堆积的生育势能逐步释放,但受育龄妇女规模递减与总和较低生育意愿的影响,湖北省出生人口数从峰值回落。其中,与高方案相比,中、低方案的出生人口下降相对快速。2025年高方案出生人口下降至49万,中、低方案的出生人口分别下降至44万与43万。2030年,高方案出生人口下降至46万,仍略高于2021年的45.6万,中、低方案分别下降至42万与39万,与2021年出生人口数基本持平,但略低于2021年。

image.png 

图8 2021-2030年湖北省的出生人口规模

数据来源:第七次湖北省人口普查数据。

 

3.湖北省总和生育率先上升后下降,在2022年达到峰值1.56(中方案)

我们以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相关统计数据为依据,首先通过国际人口预测软件(PADIS-INT)估算出的2021-2030年的出生人口规模和历年人口数计算出粗出生率,通过构建粗出生率和总和生育率之间的关系函数,推算出总和生育率基础值;再根据软件估算出的各年龄别人口数及已知的死亡率与生育模式数据,对总和生育率基础值进行修正最终得到2021-2030年历年总和生育率。

湖北省未来十年的总和生育率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缓慢变动趋势。受新冠疫情冲击,2020、2021年湖北省的出生人口规模较往年有大幅下降,总和生育约为1.2。疫情期间堆积的生育势释放会使总和生育率在2022年出现一个小高峰,高、中方案中分别达到1.67和1.56;即使低方案,也回升至1.50。此后,总和生育率逐年下降,高方案下,2025年湖北省的总和生育率为1.52,中、低方案下湖北省的总和生育率处于1.36左右。在2026-2030年间,湖北省的总和生育率较为稳定,高方案下,整体保持在1.4以上;中方案下,始终保持在1.3以上;低方案下,在1.25上下波动。

image.png 

图9 2021-2030年湖北省的总和生育率

数据来源:第七次湖北省人口普查数据。

 

四、构建让人们“生得出、生得起、生得好”的生育支持体系

(一)适当放低法定婚龄,延长育龄妇女生育年限

根据文中调查显示湖北省育龄妇女数在不断下降,这和我国受教育程度不断上升及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设置有较大关系。建议可将男女适婚年龄适当降低1-2岁,这样对于有结婚、生育意愿的育龄男女可以尽早生育,避免错过生育最佳时间,而导致生育水平下降。同时,降低法定婚龄,也可以给女性生育后,更多的缓冲和恢复时间,增加生育后的职场竞争力,让女性生育减少顾虑。

(二)营造生育友好型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我国一直以来注重对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生育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而对女性相关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应对策略存在滞后性。“三孩政策”实施之后,女性求职难度更大,在职母亲由于照顾家庭使得精力分散,被动失去晋升的可能性也会增加。在职场上,即使是高学历女性也会遭受生育后待遇和地位下降的处境。因此,从就业环境上看,“职-家”之间的矛盾激化会是“三孩政策”加剧女性就业难的根本原因,国家应对企业实行更加优惠的生育税收政策,加快构建生育成本在国家、企业、家庭之间合理有效的分担机制。而企业作为女性就业的载体,应该使得职工大会能成为在体制外协助政府执行女性就业保障监管的角色。并且应为有家庭责任的男女职工提供弹性工作制适当放宽女性晋升时的年龄限制等,使政策的天平多向女性倾斜。在家庭育儿方面,我国应在新媒体环境下建立 “家庭—社区—企业—国家”良性互动的子女教养专责机构,方能营造女性包容型的就业环境。

(三)建立相关帮扶机制,加强产妇心理疏导

“三孩”政策施行,三胎孕产妇的平均年龄将偏大,甚至可能成为高龄产妇,这让三胎孕产妇面临来自自身、社会以及家庭等多个方面的压力,导致其情绪不佳、焦虑,严重的可能会出现抑郁症或者精神疾病,这样又会使得家庭矛盾的发生率上升,人们的幸福指数下降。因此,政府要在关爱三胎孕产妇女心理健康帮助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建立健全关于三胎孕产妇女心理健康疏导的帮扶机制。家庭及医院也要重点加强孕产妇女在孕期和产前产后的心理干预和身体护理。

(四)改进男性产假制度,倡导夫妻共担生育责任

在我国,根据2012年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基础产假时长为98天,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延长。而大多数省份的男方陪产假时长一般为7天,也有多达30天的陪产假,与女性产假时长差异悬殊。首先,建立男性陪产假是男性的合理需求及合法权益,尽管许多男性有请假照料妻儿的愿望,但是由于缺乏法律政策和规定导致其无法实现。第二,建立男性陪产假是生育女性的需求,由于产妇分娩后身心虚弱,无法很好地照顾婴儿,容易出现产后抑郁症,因此男性陪产可以更好地陪伴和照顾妻儿。第三,夫妻双方共休育儿假可以使男性更多地参与生育过程、促进家庭和谐,还可以在认知、全面发展教育等方面多维度促进孩子成长。

目前,男性生育休假制度还有待改进,存在男性不愿休、单位不让休、休假时间过短等问题。建议建立男性带薪陪产假,从而分担女性照顾子女的负担并确保男性享有生育保险的权益,同时将男性陪产假延长为2-3周。用政策引导用人单位支持男性职工生育休假,并建立惩罚机制,防止单位不给男性生育护理假,却不会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的情况。

(五)加强住房支持政策,重视生活基础设施

家庭住房极大程度影响家庭成员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目前,我国的房地产还在使用传统的“90以下小户型、90-144中户型、144以上大户型”的户型分类格局。且过去住房方面比较强调“70/90”政策,即90平方米的户型需要占到小区楼盘的70%。但对于三孩家庭,90平方米的户型显然太小了,而中户型和大户型由于数量稀缺,随着三孩家庭数量增多,供需不平衡,价格必然水涨船高,更进一步增加育龄男女的经济压力,导致生育意愿的下降。建议可逐渐放松“新建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规定。增加中、大型户型的比例,满足三孩家庭的住房需求。

(六)降低早期抚育成本,提升义务教育公平

三孩的抚育和教育支出对三孩政策的推进造成重要影响。建议从怀孕保健到0-3岁婴幼儿时期的医疗、早期抚育费用全部可以抵扣。并且对于怀孕和需要抚育孩子的妇女,进行全方位的补贴,包括但不限于孕期保健补助、住院分娩补助、托育津贴等。

而义务教育公平的推进也可大幅度降低择校费、补课费、学区房等不必要的家庭教育支出。建议可以大力推进中小学教师定期轮岗,教育资源平均分配,由教育局统一规划教育资源等。确保义务教育各校、各班的师资、教学环境水平均等化,从而减少义务教育支出,打消育龄抚育对于儿童教育支出的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