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会保护对农民工子女随迁的影响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26    作者/来源: 发布者:何晔

内容提要: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脆弱性与预期生活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子女随迁,社会保护作为个人能力之外的保护体系对农民工及家庭成员在城市的长期生活至关重要。本文通过构建城市社会保护理论分析框架,利用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实证研究了农民工城市社会保护对子女随迁的影响。研究发现:以政府保护、企业保护和家庭保护三位一体的城市社会保护显著地提高了农民工子女随迁的概率。城市社会保护对农民工中弱势群体子女随迁更显著,农民工本地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社会资本积累以及职业地位越低,社会保护对子女随迁的促进作用越明显。不同城市规模中农民工社会保护对子女随迁作用具有异质性,在特大城市最为显著。积极完善农民工城市社会保护体系,是促进家庭化迁移的有效之策。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护;子女随迁;城市规模

文章来源:王春凯,石智雷.城市社会保护对农民工子女随迁的影响研究[J].农业技术经济,2021(05):63-76.

 

一、引言

        当前户籍制度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户籍制度改革主要是为了让外来的流动人口与城市本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与公平的资源获取,农民工市民化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农民工市民化的核心不仅仅是农民工个体在城市的安身立足,更重要的是以子女是否随迁为代表的家庭化迁移程度。农民工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户籍改革不可能解决农民工在城市生存的所有问题,作为城市新移民的农民工由于原有的家庭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物质资本的断裂,在城市面临着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重构,短时间内往往无法稳定地立足扎根。同时相对于本地市民和外来市民,农民工在城市的社会保护最差(石智雷、施念, 2019)。在面临着个体环境适应和社会保护缺失的双重冲击下导致了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脆弱性,无法为随迁子女提供稳定的成长环境。农民工在城市真正的落脚,除了户籍制度的改革能够让农民工在城市 “骑上马”之外,更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护体系为农民工在城市的稳定生活“送一程”,才能提高携带子女随迁的能力和真正实现市民化。在当前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相比于研究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市民化及家庭化迁移的影响而言,研究城市社会保护对农民工子女随迁更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国外关于子女随迁的研究大多数是针对发展中国家迁移到发达国家而带来的移民子女随迁问题,例如主要关注于跨国文化、制度差异、移民身份的合法性以及儿童语言的适应性等(Branz-Spall et al., 2003; Y et al., 2018),因此国外移民子女随迁状况对研究我国农民工子女随迁的启发有限。国内已有研究农民工子女随迁的影响因素主要着眼于农民工个人特征、家庭禀赋、制度壁垒以及城市公共服务的可获得性等方面,如父母的受教育程度、配偶是否随迁、父母的就业自由度、家庭收入、家乡教育资源的不足以及子女在城市教育医疗服务的可获性、落户门槛的高低等(韩淑娟等, 2017; 吕利丹等, 2013; 盛亦男, 2014; 宋月萍、谢卓树, 2017; 王文刚等, 2017; 邹杰玲、王玉斌, 2018)。但父母的个体和家庭特征等是不可改变的因素,只能论述子女随迁的影响特征,却无法识别出改进子女随迁的机制。农民工子女留守在村庄表面上看是户籍制度的限制,实则在于随着年龄的增长农民工在城市的生计风险逐渐的累积和增加(石智雷, 2018),使得农民工不得不将子女留守在家中或导致已随迁子女返乡。子女在城市教育医疗可获得性对子女随迁至关重要,但农民工子女随迁的前提是农民工本身在城市能够安身立足并为子女提供稳定的成长环境。对于成年的农民工而言,其不论是外出务工还是回流其迁移行为往往是个体决策结果。由于儿童缺乏自主的行为能力以及自主决策能力,其是否跟父母随迁到城市完全是父母家庭在决策(宋月萍、谢卓树, 2017)。我国家庭化迁移多表现为少数家庭成员先行,子女随迁作为家庭化迁移的核心通常发生在农民工迁移之后(吴帆, 2016),原因就在于农民工只有在城市居住稳定以及职业稳定的情况下才会让其子女随迁。社会保护作为个人能力之外保护体系能够提高农民工在城市抵抗风险的能力,增强农民工在城市的稳定性与生活预期,促进农民工家庭化迁移程度的提高。

        本文通过构建农民工城市社会保护理论分析框架,并利用2016年“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探讨农民工城市社会保护对其子女随迁的影响。本文研究的边际贡献主要在于:第一,以往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农民工个人和家庭特征、户籍制度以及城市对儿童提供的公共服务对子女随迁的影响,缺乏从农民工社会保护的视角研究农民工在城市的社会保护对子女随迁的影响。本文尝试从这一视角进行理论构建和实证分析,为研究子女随迁的影响因素和机制提供有益补充和经验支持。第二,本文论述了农民工子女随迁的困境在哪里?以及研究社会保护的重要作用恰恰在于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效果更好。并研究不同城市规模中社会保护对子女随迁的异质性影响。第三,本文通过倾向值匹配以及用可观测变量度量不可观测变量的检验方法来解决选择性偏误以及遗漏变量偏误可能造成的内生性问题,从而提高分析的有效性。


二、理论框架与研究机制

(一)城市社会保护分析框架

        社会保护是相对于市场风险而来的一个概念,在范围上大于社会保障的概念,而且更加突出对弱势群体的支持。波兰尼最早提出社会保护,其指出自由市场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财富的分化和风险的扩大,而社会保护则在市场之外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提供干预性的保护(波兰尼, 2007)。不同的生产方式面临着不同的社会风险,需要不同的社会保护。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并没有消除农业社会的贫困、疾病等风险,反而同时增加了工伤事故风险、失业风险与养老风险(钱运春, 2011)。以及伴随全球化加深,技术进步加速和市场导向的改革不断深入 ,转型时期的社会变迁急剧发展加速了利益关系的调整 ,形成了新的社会弱势群体(杨云彦, 2008),农民工就是我国社会变迁过程中产生的相对弱势群体。农民工从农村流动到城市,面临着自我能力在社会关系和原生家庭禀赋上的丧失和重建,失去传统社会网络和资源支持的农民工群体在城市面临着更多的人生风险(刘祖云、葛笑如, 2014)。农民工在城市面临的社会高风险高成本等因素直接影响我国的现代化进程,社会中面临的一系列系统性问题主要反映在社会保护机制不健全和不充分上(蔡昉, 2010)。在我国二元经济体制中,城市社会保护主要是为城市居民提供的保障,使得城市社会保护在本地市民、外来市民和农民工之间呈梯度递减,本地市民的社会保护水平是农民工的2.3倍(石智雷、施念, 2019) 。当农民工在城市面临的风险较高时,由于社会保护的缺乏,面临突发因素时所遭受的就业打击将是无法挽回的(温兴祥, 2015),从而其携带子女的能力和愿望都大大的降低。

        农民工城市社会保护是子女随迁的关键,在于子女随迁后需要的不仅是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客观环境因素,更重要的是家庭亲人的照料和陪护。子女的发展与父母的照料息息相关,父母在城市没有稳定的就业环境和生活预期,就不能为子女提供照料,无法为随迁子女塑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子女随迁是父母为实现子女成长的理性选择,若在城市无法稳定立足,则选择让子女留守家乡。因此,子女随迁的关键在于城市为农民工本身提供较强的社会保护,提高其生存能力和生活预期。本文借鉴石智雷等研究的概念,将社会保护界定为拥有的稳定收入来源和失去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是除个人能力之外用以规避风险和不确定、实现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素,其供给主体主要为政府、企业、家庭以及民间慈善机构等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石智雷、朱明宝, 2017)。

(二)研究机制与假说

1.农民工城市社会保护促进了子女随迁

        农民工家庭化迁移呈现出阶梯式递进的进城模式,在于农民工在城市收入微薄、福利过差以及难以平等享受各类保障资源造成未能将核心家庭成员都带入流入地(杨菊华, 2015)。若移民家庭不能在城市实现稳定的居住和工作,则子女随迁往往会增加农民工在城市的成本,随迁可能是对家庭不利的安排。同时由于预期生活的不确定性,导致父母只是将城市生活和工作视为一种暂时性状态,往往会放弃携带子女随迁(任远, 2015)。社会保护增强了农民工的稳定性和适应能力而带来了子女随迁,例如廉租房等措施直接降低了农民工在城市的居住成本,社会保障的完善则为农民工应对市场风险提供了保障。农民工外出打工主要是为了经济收入的增加,但农民在城市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和有稳定的预期后,对家庭爱和情感的需求便随之而来(马斯洛,1987),从而刺激着农民工将子女携带在身边。因此,社会保护增强了农民工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稳定了农民工生活预期,伴随着家庭和爱的迫切需要,直接提高了子女随迁的概率。

2.农民工城市社会保护对弱势群体子女随迁作用更为明显

        相对于城市居民和外来市民而言,农民工社会保护整体较低。但农民工内部分化日益凸显,在收入消费水平、职业地位差异、技能和素养水平以及市民化意愿等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性(柳建平、闫鹏鹏, 2015)。目前大多数研究仍然将农民工群体视为一个整体的弱势群体,而对农民工内部的差异性研究缺乏。社会保护的作用恰恰就在于是基于农民工个人能力之外建立的保护体系,因此在农民工日益分化的情况下,弱势群体由于自身先天不足在照顾随迁子女中无法兼顾,使得社会保护对农民工收入水平较低、人力资本积累不足以及职业地位较低的群体作用将更加的突出。研究发现,雇主及知识类职业普通工人、个体和小雇主及技术及服务类雇员、普通工人及低端服务人员工人子女随迁的可能性依次降低,以及伴较低的父母受教育程度无助于子女随迁(吕利丹等, 2013; 杨舸等, 2011)。因此,农民工内部的弱势群体更需要在个体之外增强社会保护。城市社会保护能够有效增强农民工内部弱势群体的生存能力和预期生活能力,因此,相对而言,社会保护对农民工中弱势群体子女随迁将更为明显。

3.不同城市规模城市社会保护对农民工子女随迁存在异质性

        根据新劳动力迁移经济理论,迁移决策是建立在整个家庭经济单位经济机会的可能性、成本与收益衡量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决策(De Jong And Deborah Graefe, 2008)。当农民工进城面临是否携带子女时,会基于对于家庭整体收益以及支付成本的考虑而做出决策。由于不同城市规模的城市公共服务的购买能力和支付水平不同(林李月等, 2019),因此农民工面临着自身能力与家庭禀赋在不同城市规模收益与成本之间的衡量。大城市往往具有较好的公共服务水平的提供能力,但由于大城市生活和居住成本较高,二元经济体制的分割使得农民工在城市中并不一定能够享受公共服务所带来的收益。同时,大城市农民工的流动行政跨度往往越大,使得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在社保转接以及子女教育方面面临较大困难(汪建华, 2017),因此城市规模越大,农民工面临的成本和风险往外往往越高。数据显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城市流动儿童占全国流动儿童比例由2005年的12%下降至2015年的8.5%。较大城市的生活成本、制度壁垒和市场风险决定了大城市农民工相对而言更需要社会保护,城市社会保护在规模越大的城市保障性作用将越强,对子女随迁的作用将越为显著。

        基于已有研究基础,本文在此提出以下假设:

第一,农民工社会保护是农民工在城市工作与生活稳定的关键,直接促进了子女随迁。

第二,农民工群体存在分化,城市社会保护对农民工内部的弱势群体子女随迁更加明显。

第三,进入不同城市规模的农民工面临的成本与收益不同,城市规模越大,获取公共服务门槛越高,社会保护在规模越大的城市对子女随迁的作用越大。

三、 数据来源、变量设置与模型设定

(一)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数据为2016年“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调查以 31 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流动人口年报数据为基本抽样框,采取分层、多阶段与规模成比例的 PPS 方法进行抽样,调查样本总量为164985个。研究样本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具有农业户口,流动为乡-城迁移的农民工,其中所指的城市是农民工流入地为地级市及其以上的城市的市辖区,不包括辖县、县级市以及不设区的地级市,从而更能体现城市社会保护中城市的经济特征。二是研究对象年龄界定在15-60岁的已婚有配偶样本(不包括离婚和丧偶者),且其外出原因为务工和经商者;三是由于16岁以上的子女往往具有迁移决策的独立性且具有自食其力的能力,且对农民工本身是否迁移影响很小,因此只关注家庭中有小孩的农民工且最小的孩子年龄小于16岁的样本。再剔除主要变量存在的缺失值样本后,最后剩余有效样本为41947个,其中,无子女随迁样本12595,占样本总量的30.01%;有子女随迁样本29379,占样本总量的69.99%。男性样本24326,占样本总量57.95%;女性样本17648,占样本总量42.05%.受访者平均年龄为34.30,夫妻平均受教育程度多处于初中学历,占样本总量的50.74%.流入本地时长平均为5.28年。在流动范围中,省内跨市占比33.91%,跨省流动占比47.89%,市内跨县占比18.20%。流入地为东部占47.05%,中部占比21.18%,西部占比26.75%,东北占比5.03%。

(二)变量设置

1.因变量

        子女随迁。子女随迁即农民工由农村迁移到城市务工或经商时是否将子女带在身边共同生活。由于本文研究对象为社会保护对农民工是否携带子女随迁,故认为家庭中有小于16岁的子女跟父母一起在务工地,则视为随迁,否则视为不随迁。因此根据问卷中子女是否现居住地在本地来判断其是否随迁,将随迁定义为虚拟变量1,没有随迁虚拟变量定义为0。 

按16岁以下子女是否随迁划分家庭类型,将全部子女随迁和部分子女随迁统称为子女随迁。分析发现,在有子女随迁的样本中,只有一个孩子并且随迁到城市的有18171个,占随迁家庭的61.23%。有两个孩子并且都随子女随迁的有9040个,占随迁家庭的30.46%;有三个孩子且皆随迁的有样本652个,占随迁家庭的中2.20%。而有多余一个孩子但是只有部分子女随迁到城市的样本有1765个,仅占有子女随迁的5.95%。

2.核心自变量

        农民工在城市的社会保护主要是由政府、企业以及家庭来提供的。住房需求直接关系农民工的生存成本,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和公租房能够使农民工在城市低成本便利享受住房生活。农民工是否在城镇享有医疗保险直接关系着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在于农民工在使用新农保时会产生较大的制度成本,城市医疗保险的保障作用更大,农民工更能从城市医疗保险中受益(钱文荣、朱嘉晔, 2018)。因此农民工在城镇是否享有政府提高的居民医疗保障,直接影响着农民工的稳定。与此同时,农民工由于从事职业往往不稳定且流动性强,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与生活。因此本文采用农民工“是否享有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廉租房”、“是否享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是否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来表征当地政府提供的社会保护。企业提供的保障是为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工提供稳定的就业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关键,本文根据农民工务工经商特点,选择“是否参加养老保险”、“是否参加失业保险”、“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来表征企业提供的社会保护。农民工虽然跨越城乡,但完整的家庭很难分割为两个,农民工子女在城市的生活支持和学习照料离不开家庭的支持,农民工在城市家庭的完整性直接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夫妇共同外出只是儿童流动的前提条件,大部分农民工夫妇共同外出后双双就业,未必有照料能力,例如数据显示流动人口平均每周工作达60个小时,工作时间长和劳动强度大使得农民工几乎没有时间来照料流动儿童(任远, 2015),关键在于配偶流动是否就业(檀学文, 2014)。老人随迁而带来的隔代照料直接减轻了父母携带子女随迁的压力,数据显示2016年老人随迁中43%为照顾子孙流动。而农民工在本地的收入直接决定了农民工的本地生存能力,因此采用农民工在城市“配偶是否非经济原因随迁”、“父母是否随迁”以及“本地收入”来表征农民工在城市的家庭支持对其发展的社会保护。具体指标含义见表1。

3.控制变量

        本文参考已有的实证研究,将影响子女随迁的控制变量分为三个方面:农民工个人特征变量(性别、年龄、夫妻平均受教育程度、就业身份、家庭中小于16岁子女数量等)和迁移特征(居住意愿、流动时长和流动区域范围)以及区域特征变量(流入区城市规模和流入地区域类型),具体含义见表1。

表 1 核心变量定义与描述性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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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模型设定

        由于研究因变量为二值虚拟变量,本文采用的计量模型为基于个人层面的Probit模型,假设子女是否随迁由以下方程决定:

 

为流入地在j地农民工个人i其子女是否随迁。=0表示子女没有随迁,=1表示子女随迁。表示个人i在j地受到了城市社会保护,包括在政府、企业以及家庭方面的保护。为控制变量,主要包括个体特征、流动特征以及城市区域特征。和分别表示常数项和随机扰动项。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基准模型回归结果

        表2中1-3列汇报的是农民工城市社会保护影响农民工子女随迁概率的Probit回归结果。由于Pribit模型为非线性回归,根据通常的做法,在此汇报估计系数为解释变量的平均边际效应。模型的因变量皆为农民工子女是否随迁,且控制区域固定效应。首先,不加任何控制变量,将城市社会保护的相关9个核心自变量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模型1显示,除工伤保险之外,其余社会保护变量皆显著促进了农民工的子女随迁。工伤保险之所以与农民工子女随迁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猜想在于农民工拥有工伤保险往往与依赖于自身的风险或者自身的工作性质,比如越是危险系数比较高的行业越有可能为农民工提供工伤保险,例如建筑、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因此农民工工伤保险不一定能够真实放映农民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石智雷、朱明宝, 2017)。恰恰是,可能由于危险系数较高的行业农民工的职业风险系数较大,从而农民工为避免随迁子女受到影响选择不携带子女在身边。随后分别加入个人特征变量和流动特征,模型回归结果并无发生显著性的改变,说明回归结果稳健。从模型3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城市社会保护中,政府住房保障和医疗保护这两个因素影响子女随迁的作用系数较大。相对于没有政府廉租房/公租房保障和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而言,拥有廉租房和居民医疗保险使得农民工携带子女的概率分别提升了4.5个百分点和5.5个百分点。企业保障中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皆显著促进了农民工子女随迁,在于企业是农民工就业收入来源的关键保护。农民工在城市的家庭保护中,父母随迁以及配偶随迁照料以及本地收入皆显著地促进了子女随迁,其中父母随迁对农民工子女随迁的作用最大,相对于农民工父母没有随迁的样本而言,农民工父母随迁使得其子女随迁的概率提升了5.5个百分点。父母随迁可以帮助其在城市照看子女,从而父母随迁减轻了农民工在城市的成本与压力,提高了其携带子女随迁的能力,可见农民工的隔代照料在城市依旧十分重要。

表2 农民工城市社会保护对子女随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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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稳健性检验

1.更换自变量测量方式

        上文回归分析中社会保护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家庭三个方面,共有9个变量进行衡量。在此将政府三个变量、企业三个变量以及家庭三个变量分别加总进行回归,以考察社会保护的三个主体对子女随迁的稳健性。从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回归结果稳健。其中城市家庭保护作用最大,其次为政府保护,可见加强社会保护中城市家庭保护和政府保护在当前尤为必要。

表3 城市社会保护对子女随迁的稳健性检验—更换自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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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生性检验

        本文主要解释变量存在内生性。由于农民工携带子女随迁对其是否在城市拥有社会保护并没有直接性的影响,因而本文的内生性不在于由于双向因果造成的内生性,而可能在于选择性偏差或者遗漏了不可观察的变量而导致内生性的产生。比如可能能力更强的访问者对于信息的回答更加的完备,以及能力更强的农民工更可能在城市获得社会保护而携带其子女随迁,从而容易导致选择性偏误和遗漏变量而导致的内生性。为了解决因选择性偏误而导致的内生性,本文采用倾向值匹配解决选择性偏误可能造成的内生性问题。

为进一步进行社会保护变量的精确匹配,本文对社会保护的九个变量分别进行所有控制变量的匹配。以九个社会保护分变量作为处理变量,以农民工子女随迁作为结果变量,对控制变量相近的个体进行匹配,最后得到个体平均处理效应ATT。表5显示,回归结果总体与上文一致,且工伤保险变得不显著,也验证了本文上文的猜想。因此解决了选择性偏误之后,本文的结果依然显著。

表4 农民工城市社会保护对其子女随迁的倾向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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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漏变量可能带来的偏误

         虽然本文考虑了个体层面、家庭层面以及城市和地区层面等各种控制变量,但PSM也只能控制可测变量的影响。因此可能存在一些不可观察的变量导致由于遗漏变量而估计偏误。例如由于个人能力等因素不可观察以及地区文化观念等影响子女随迁的因素等。因此本文在此参考Nathan Nunn和Leonard Wantchekon(2011)(Nunn & Wantchekon, 2011)及王伟同、谢佳松等(王伟同等, 2019)(2019)的方法,利用可观测变量度量未观测变量带来的偏误的可能性,从来来解决由于遗漏变量可能带来的内生性问题。

具体方法如下,考虑两个不同的控制集回归,第一个回归仅控制有限的控制集,第二个回归控制所有可能的控制集,然后通过构建指数.其中为控制全集后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为控制有限集后核心变量的回归系数。之间的差异越小,相对于可观测变量,不可观察变量需要更强的解释能力才会对回归的整体效应产生显著影响。而越大则表明已经控制的变量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因此越大,则不可观察变量需要很大的解释能力才能改变回归结果的一致性,即此时遗漏变量造成的内生性偏误可能性越小(王伟同等, 2019)。

本文在此选择3种有限集与所有控制变量全集来构造指数。有限集分为:一是仅控制地区固定效应,二是控制个体性别、年龄、夫妻平均受教育程度、就业身份等个体特征和地区固定效应。三是控制个体和流动经历等层面的控制变量和地区固定效应。数据显示(见表5),除健康档案的系数较低之外,其余系数范围皆在1.741-40之间,且所有指数均值为5.758。指数结果意味着遗漏变量要想对估计结果产生偏误,其解释能力至少在已选择的控制变量的1.7倍,平均则需要超过5.8倍。因此,说明了本文所有的控制变量对回归结果的解释能力较强,而有理由相信遗漏变量而造成的内生性偏误可能性很小,因为本文的回归结果是可信的。

表5 遗漏变量造成的内生性偏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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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护对不同群体农民工子女随迁的异质性分析

1. 社会保护是否对弱势群体子女随迁更加明显

        由于社会保护更多体现了市场之外的因素对农民工城市生存的影响,而往往弱势群体的适应城市生活和面临风险的能力更差。因此,社会保护可能对弱势群体的作用更加影响。本文在此讨论社会保护对于不同收入水平、不同人力资本水平、不同社会资本积累以及不同就业身份的农民工子女随迁影响的差异性。对于农民工收入水平的衡量,采用上文关于农民工月纯收入进行衡量,根据农民工月纯收入的分布特征,本文将月纯收入以6000元为分界点,分为两个组类。关于人力资本水平,本文采用受教育程度进行衡量。由于本文研究为大专学历以下的农民工,因此将农民工夫妻平均收入教育程度分为初中及其以下以及高中两个组类。对于社会资本,由于农民工在本地的人力资本积累和社会资本的积累需要一定的时间,往往流动时间越长,则社会资本以及职业技术能力的积累越强。因此本文在此用农民工在本地的流动时间作为农民工社会资本积累程度的替代变量。将本地的流动时长以5年为界分为两个组类,来考察社会保护对不同流动时长的农民工子女随的影响。对于农民工职业地位,将农民工从事职业分为高职业地位和低职业地位两组。

        回归结果显示,在低收入组,所以引入的七个城市社会保护变量对农民工子女随迁皆有显著的影响,而在高收入组影响不显著或影响系数较小。在低收入组中,政府提供的城市居民医疗保障和家庭的父母随迁对农民工子女随迁的作用效果最大,相对于没有政府居民医疗保障和父母随迁的农民工而言,拥有医疗保障和父母随迁的农民工子女随迁概率分别提高了17.0和15.5个百分点。高收入群体的农民工城市社会保护对子女随迁之所以不明显,在于高收入群体由于的在城市的生存能力较强,即使没有城市社会保护的作用,也能将子女携带在身边。而低收入群体由于其城市生存能力较差,城市保护提高了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的城市生存能力和城市稳定预期,因而更加可能在城市社会保护的作用下更加携带子女随迁。在不同的受教育程度样本分析中可以看到,相对而言,企业保护和家庭保护对初中受教育程度的农民工更为显著。农民工本地流动时间直接影响着社会资本的积累以及对城市的熟悉程度,因此流动时间较短的农民工往往处于弱势,从流动时长可以看出,社会保护对本次流动时间较短的农民工子女随迁作用更为显著。就职业的分类而言,在低职业组,社会保护变量对子女随迁的影响皆显著,但在高职业地位组,除家庭保护较为显著外,政府保护和企业保护皆变得不显著。这些回归结果表明,农民工的城市社会保护对其子女随迁在弱势群体中更为显著,说明了进一步加强对进城中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社会保护,有利于进一步的促进其将子女携带在身边,这也正是社会保护的关键所在,其对弱势群体更为重要,也影响更为深远。

表6 社会保护对不同群体农民工子女随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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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会保护对不同规模城市的农民工子女随迁的影响。

        本文对流入地的城市规模进行划分,考察在不同的城市规模中农民工的城市社会保护对其子女随迁是否存在差异性。从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整体而言,在不同城市规模中农民工城市社会保护对子女随迁的影响具有异质性,且在特大城市社会保护对农民工子女随迁的作用最为显著,特大城市的社会保护变量全部统计显著且经济显著性大于大中小城市。主要在于特大城市的生活成本更高,各种公共服务的门槛在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而提高,无论是农民工自身的工作保障和生活压力,还是子女的受教育机会以及成长环境,城市规模越大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可获得性越大。在缺少社会保护的情况下携带子女的能力越低。特大城市的城市社会保护更能从个人能力之外增强了农民工携带子女的概率,因此特大城市在制定政策时应考虑到农民工的生活需求,在农民工城市社会保护方面亟待健全。

表7 不同城市规模中社会保护对农民工子女随迁的异质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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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构建社会保护理论分析框架以及基于“2016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研究了农民工城市社会保护对其子女随迁的影响,并对选择性偏误和遗漏变量偏误进行检验,分析了不同群体农民工子女随迁的异质性。研究结果表明:第一,农民工城市社会保护是影响其携带子女随迁的关键因素,政府、企业以及农民工在城市的家庭功能完整性构成三位一体的城市社会保护直接促进了子女随迁,其中政府保护和城市家庭保护对子女随迁的影响最为显著。第二,农民工城市社会保护对弱势群体的子女随迁发挥作用更加明显。社会保护增强了收入水平较低、受教育程度较低、社会资本积累较弱以及职业地位较低的群体携带子女的可能性,主要在于社会保护的作用就在于个人能力之外为个体建立的保护机制,其更加突出对弱势群体的支持。由于进城的农民工本身存在着就业分化和职业分化,因此,对于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加强社会保护在当下就显得尤为必要。第三,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农民工子女随迁的概率降低。但在不同的城市规模中社会保护对子女随迁具有异质性,特别是在特大城市社会保护对子女随迁的促进作用尤其显著。

        本研究的政策启示:第一,政府应优化住房供给制度,特别是针对农民工中低收入群体,开发廉租房或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实行兼顾高低、保持多样性的住房开发方针。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和新农村合作医疗的统一与融合,为随迁家庭医疗提供切实的保障。特大城市在制定政策时应加强在农民工的保护机制建设,取消对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制度壁垒。第二,企业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降低农民工的参保条件,提高农民工的参考率。企业可以建设企业附属的幼托设施、医疗设施等措施来为随迁家庭提供帮助,通过更加人性化的方式不仅能够为农民工在城市的家庭生活提供支持,而且有助于减少员工流动性,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第三,除了对农民工个体的支持外,更应着眼于对流动人口家庭的支持,改变以往对随迁成员的排斥政策,重视对家庭随迁成员的住房需求、福利保障以及公共服务等。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应该为随迁家属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完善发展型家庭政策,重建农民工在城市的家庭功能,为农民工家庭特别是那些承担养老和育幼责任的家庭在城市中提供社会扶持和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