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健康法治护航人口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3-08-22    作者/来源:本站 发布者:宁桃丽

以健康法治护航人口高质量发展

文|冀鹏飞  石智雷

2023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强调“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人口规模巨大”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首要特征和基本国情,14亿多人口整体迈入现代化社会,在规模上超过全世界发达国家人口总和,在结构上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内容上强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其复杂性和艰巨性前所未有。因此,人口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关键。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调研时强调,“健康是幸福生活最重要的指标,健康是1,其他是后面的0,没有1,再多的0也没有意义”。所以,保证人口健康是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须以法治手段和法治方式,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人口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电影《我不是药神》里的一句经典台词——“你能保证一辈子不生病吗?”以最平凡、最通俗的语句,道出了人们日常生活最关心、社会治理最重要、权利保障最基本的议题:人民健康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当代社会,人造资产极大丰富,但生态环境迎来诸多压力,致使传统对“健康权益”的界定已不能满足当下人们对健康权益保障的新需求。为此,健康法治建设应予以回应,拓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保护的健康权益范畴——由传统的个人健康权范畴扩展到环境健康权、能源健康权等新领域,并进一步加强人民健康权益的法治保障,为人口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一)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健康权保障为切入点,完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法治。

涵盖不同年龄、性别、身份等特征的个人健康保障,是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条件;作用于社会规则、制度、程序和秩序的法治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因此,健康权是“健康中国”战略下完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法治的法理基础,亦是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的法制举措。我国《宪法》中并未直接规定健康权,但从关联条款中可推导出健康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比如《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供给侧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的国家医疗卫生普遍服务义务;《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上保障公民健康权益;《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了劳动就业领域的健康权益保护;《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了特殊群体健康权益保障的国家救助义务等。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逐步形成了以法律和政策为主要治理工具的治理体系。在法律体系完善方面,我国以《宪法》为根本法,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为基本法,以《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关联医疗卫生与健康领域的各项法律法规为单行法,辅助《国民体制监测工作规定》《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共同型构了相对周延、稳定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保障法律体系。在政策体系革新方面,我国始终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位置,提出“健康中国”战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升公民生命周期健康水平”等健康促进政策,形成并融贯了“健康优先”“大卫生和大健康”等健康促进理念。比如,《“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为“健康中国”建设勾勒了宏伟蓝图;《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提供了行动指南等。如今,我国促进人民健康的政策体系基本建成,主要健康指标居于中高收入国家前列。

需要留意的是,在防范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健康权的保障遭遇诸多挑战。一方面,突发传染性疾病本身对公共卫生条件、紧急应对措施、医疗资源供给等提出挑战;另一方面,在保障健康权的同时,如何兼顾公众的信息权、隐私权、迁徙自由等关联权利,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这些挑战凸显了在法治框架下保障人民健康权益的规范性和重要性意义,未来应继续推动公共卫生立法修法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兼顾好健康权与关联权利的法律保障。

(二)以大规模环境污染中环境健康权维护为发力点,建构环境健康权的法治保障体系。

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是保障环境健康和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条件。从历史来看,第二次工业革命以来,全球环境公害事件频发,其对人类健康的影响日益得到重视。比如,英国伦敦烟雾事件在两个月内相继造成约1.2万人死亡,日本米糠油事件的受害者约1.3万人,当下日本核废水排海事件也引发全球治理、海洋生态保护、健康权益保障等关联领域的议题争论。区别于个人健康权益遭受侵害的传统表现形式,在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中,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负面影响并非立即显现,而通常以亚健康或慢性病的方式导致人体身体指标异常,继而埋下患病隐患,且这种危害通常以受害范围广、受害主体不确定为特征。虽然我国《民法典》明确将健康权作为民事权利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之一,但仍需特别关注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中的法律适用难题,其往往因受害人群的范围不明晰、健康损害的病程不确定、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等原因,导致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民法对健康权的保护功能在此场景中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意义上个人健康权益“先有损害,后寻救济”的侵权责任救济逻辑,难以应对大规模环境污染导致复杂多样的健康损害情形。

对此,须创新引入环境健康权的救济思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立法,从生态保护、污染防治、食品安全等方面为环境健康权的司法实现提供了实体法依据,但环境健康规制仍面临诸多困境,譬如,以行政区划为基础搭建的环境治理事权科层配置,难以契合环境健康问题中主体、范围和风险等要素的不确定性;在“基本法+单行法”的法律体系模式下,环境健康规制尚处于高度碎片化的状态,难以系统应对复杂的污染事件防治和多样的健康损害救济等问题。为此,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加强环境法对“健康中国”战略的法治回应,通过《环境法典》编纂等立法举措,系统建构环境健康权的法治保障体系。

(三)以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中能源健康权保护为转折点,凝聚能源健康权法治共识。

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是促进人体健康和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可持续性要件。现代社会中,能源已经成为继阳光、空气、水之后,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第四大基本要素。然而,化石能源开发利用导致的环境污染和资源危机及其对人体健康的损害,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治理难题。对此,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双碳”目标愿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2023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提出非化石能源发电量比重达到39%左右等目标,为气候变化应对和可持续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当下我国处于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过渡期,在此背景下提出能源健康权保障的新议题,既内涵发展机遇,也面临现实挑战。一方面,“新能源+健康”是能源变革背景下人体健康和人口高质量发展的新方向、新需求和新领域。比如,在能源生产端,太阳能、风能、水能、核能等新能源利用比例的不断提高,切实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等提供关键助力;在能源利用端,智慧电网、储能技术、能耗升级、绿色建筑等切实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还避免了物质污染,使得健康产业的发展更清洁、高效和可持续。另一方面,也应理性关注到当下面临的诸多实践难题,比如,化石燃料仍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要能源类型,虽然其对健康的负面影响正逐步纳入到法律调整范畴内,但仍存在立法空白、不成体系等问题;清洁能源的普及尚面临技术突破、立法补白等难题,且存在地域性差异,容易引发能源正义、健康公平、环境正义等争议。因此,能源健康权理论的提出,紧贴当下时代背景和健康法治需求,但能源健康权的实践探索尚属空白,亟需凝聚法治共识,形成以法治为基础,以政策为辅助,多元治理工具共同参与的现代化综合治理体系。

总之,健康权保障具有丰富法律内涵,其理论研讨需不断填补空白,实践探索需适时更新规则、完善体系,相关立法要回应社会需求,关联执法、司法要契合时代要求,加强对人口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回应,方能更好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以法治方式维护人民健康权益,以健康法治为人口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这不仅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更是抓住了人口高质量发展的“牛鼻子”。

2d8f45f88597d6b128841a10d731bc2.jpg来源:

以健康法治护航人口高质量发展.中国人口报(03版 理论)2022年8月14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