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地位与居民生育:一个生育不平等分析框架
发布时间:2024-09-04    作者/来源:石智雷 王璋 发布者:翟森淼

  【摘要】三孩政策在扩大生育选择空间的同时衍生出一种新的生育不平等。本文基于2021年第三期“湖北百县生育调查”数据,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论证三孩政策下我国城乡居民社会经济地位与生育意愿、生育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在理论层面,文章提出三孩政策下的生育不平等分析框架。该框架立足于两个基本前提:第一,中国的生育率转变已经完成,目前处于生育成本约束驱动阶段。第二,人们是理性的,会权衡经济条件、生育偏好等各个层面的因素进行生育决策。在此基础上,生育不平等是指由于所处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的限制,不同社会经济地位人群实现自身生育需求的结果出现明显分化。社会经济地位较高人群能够更好地实现生育愿望,而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受限于财富、权利或社会资源等因素,无法满足自身对孩子数量的期望。在实证层面,文章综合运用工具变量法与倾向得分匹配法解决计量模型的内生性与选择性问题,检验我国当前的生育不平等及其生成机制。研究发现:在实际生育水平远低于政策生育水平的背景下,居民社会经济地位越高,生育意愿越强,越可能生育更多的孩子。在一系列考虑地区经济水平、生育文化等因素的稳健性检验后,该结论仍然显著成立。机制分析发现生育不平等是在生育成本约束下,社会、经济资源的不均等占有导致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的抗生育风险能力差异引致的。同时,区域内社会分化的扩大对生育不平等存在一种强化效应,区域内不同家庭的社会分化程度越高,生育不平等程度也越高。生育不平等是三孩政策实施后新显现出的社会现象,也很可能成为未来的长期发展趋势。生育平等并不是要求每个人都有同样的生育数量,而应当是基于每个人的不同需求,制定政策使这个具有人际相异性的社会上具体的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实现生育需求。随着生育政策的渐进式放开,我们应该更加警惕和关注生育不平等及其社会风险。如果生育不平等持续存在甚至扩大,很可能会强化当前的极低生育现状,阻碍低社会经济地位群体向上流动的机会,激发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关键词】生育;不平等;社会经济地位;三孩政策

   【文献来源】石智雷,王璋.社会经济地位与居民生育:一个生育不平等分析框架[J].人口学刊,2024,46(04):5-23.DOI:10.16405/j.cnki.1004-129X.2024.04.001.


一、引言

  平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自工业化以来,在物质资料极大丰富的同时也伴随着愈演愈烈的不平等。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迪顿认为发展是不平等的起源,人类发展不仅会带来整体的繁荣,也会不断拉大不同人群之间的发展差距。这种不平等不仅体现在收入上,还体现在健康、教育等方面,这些次生的不平等更深层次地决定了人们发展的机会和能力。2021年5月31日我国实施三孩政策,赋予公民更自由的生育权利,满足了不同人群多样化的生育需求。但受到所处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的限制,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实现自身生育需求的结果出现明显分化,社会经济地位较低人群的生育需求在生育成本约束下得不到满足,我们将其界定为生育不平等。

  与生育不平等有关的思想早在马尔萨斯的《人口原理》中就有所体现。为了维持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均衡,人类社会存在两种抑制人口增长的调节机制。一种是激发人们对养家糊口的忧虑感,使人们主动节育。社会阶层越低下,对未来生活的忧虑越严重。另一种则是由于饥荒、营养不良、疾病等导致人口存活数量减少,这些苦难也主要发生于低社会经济地位群体中。韦斯特马克和古德进一步将这种不平等追溯到婚姻与家庭组建时期,认为当婚姻与财产分配产生联系时,贫穷的年轻男性寻找配偶更加困难,并且他们的婚姻也更不稳定。可见,与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相比,拥有更多财富的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群体在婚姻和生育上拥有更自由的选择权。在以往的研究中,社会科学研究者更多关注收入、教育或健康方面的不平等,却忽视了生育在整个社会结构和秩序中的重要位置。同时,不平等可能来自政策限制、文化规范、权利地位、经济条件等多个方面,本文重点强调的是在当前生育成本约束阶段,由于社会、经济资源的不均等占有和社会分化导致的生育不平等。

  在持续低生育率背景下研究生育不平等问题对中国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生育不平等既是当前新出现的社会现象,也将成为未来长期的发展趋势。以往理论难以充分解释这一问题,亟须进行系统性的理论总结。其次,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居民间、城乡间的收入差距在逐渐扩大,而城乡居民的生育水平一直在下降,连续30余年低于自然更替水平。系统地思考社会、经济资源的不均等占有所引致的生育不平等为我们理解当前的低生育率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最后,我国历来将平等作为核心价值和追求。为人父母既是重要的精神需求,也被视为个体生命的延续,不论贫富都应有生育选择的自由和权利。本研究的核心问题在于:什么是生育不平等?在当前新发展阶段,我国的生育不平等表现出怎样的状态?这种不平等形成的内在机理是什么?

  本文首次提出生育不平等理论框架,基于2021年第三期“湖北百县生育调查”数据,综合运用工具变量法与倾向得分匹配法解决计量模型的内生性与选择性问题,阐释当前生育不平等的表现形态与生成机制。研究发现生育不平等是在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间多孩生育意愿及行为的系统性分化。在实际生育水平远低于政策生育水平的背景下,社会经济地位越高的群体再生育意愿越强,也更可能实现二孩生育行为,而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的再生育意愿较弱,生育二孩的概率也更低。生育不平等的形成机制在于生育成本约束阶段下,社会、经济资源的不均等占有导致的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的抗生育风险能力不同。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群体能够将更多资源用于获取优质的医疗服务,规避生育风险,或负担生育后的养育、教育成本,实现生育需求的能力更强。同时,随着区域内不同家庭社会分化程度的扩大,生育不平等被进一步强化。本文的政策启示在于:国家渐进式放开三孩政策的调整策略是富有远见的,要积极防范当前生育不平等的进一步扩大,预防可能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框架

  (一)社会经济地位与生育的关系

  社会经济地位与生育之间的关系一直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从已有研究看,社会经济地位与生育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受到时期、文化、民族、自然与社会环境等一系列外在因素的影响。在不同国家或是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社会经济地位与生育的关系并不一致,主要存在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形式主要发生在前工业化时期和工业化早期,这一阶段低社会经济地位群体更倾向于多生孩子。在低经济水平下,低收入群体多生往往出于功利动机,更多孩子意味着更多的劳动力、更牢固的养老保障和更高的家族地位。此外,还有几种理论视角阐释了“越穷越生”的内在逻辑。经济学理论认为高社会经济地位女性生育面临更高的机会成本和潜在损失,会主动减少孩子数量。技术创新和社会调整理论认为高社会经济地位群体最先接触先进的避孕技术与优生理念,因此较早进入生育下降轨迹。而高社会经济地位群体在人口转变过程中生育水平的降低是从普遍的高生育水平下降到接近人们感情需求的更替水平左右。

  第二种形式主要表现为高社会经济地位和低社会经济地位的家庭都倾向于生育更多的孩子,不同阶层的生育率可能呈现“U”型分布。这一形式主要发生在由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的过渡阶段。对这种关系的阐释主要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将影响生育决策的因素划分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收入效应指随着收入的提升,家庭能像增加其他耐用消费品一样生育更多的孩子。替代效应不仅指孩子和其他商品之间的相互替代,更重要的是孩子的“数量-质量”替代。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教育回报率的增加,人们更偏好于孩子质量的提升,对孩子数量偏好产生替代。在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群体中,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他们有经济能力承担多个孩子的高质量培养责任。而较低社会经济地位群体在收入约束和对孩子较高的质量期望下,替代效应会更强。

  第三种形式主要出现在现代化和工业化后期,尤其在东亚国家或地区的研究中越来越多。社会经济地位与生育意愿及行为正相关,高社会经济地位群体更愿意多生孩子。在日本、韩国等东亚儒家文化圈国家(地区),低社会经济地位群体不仅生育水平较低,结婚率也大幅下降,韩国媒体将其称为“放弃了约会、婚姻和孩子的一代人”。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在东亚社会背景下,婚姻和生育被视为是一种人生目标,需要有充分的经济准备。因此,低社会经济地位群体直至他们认为能负担婚育成本之前,不得不推迟婚姻和生育时间,甚至部分社会经济地位最低的人群可能始终被排斥在婚姻之外。二是这些国家(地区)的婚育成本普遍很高。大量研究证明在韩国和日本等东亚儒家文化圈国家(地区),抚养和教育孩子的成本已经给育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

  现有研究为本文分析提供了有益参考,但仍存在三点不足:首先,现有研究中对社会经济地位与生育关系的研究大多以发达国家(地区)为对象,有关我国的不多。由于社会经济地位与生育关系的复杂性,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均呈现不同的特征,内在机制也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在政策生育率远高于实际生育率的背景下,亟须对我国当前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的生育分化现象进行重新审视和理论总结。其次,已有研究主要关注不同人群生育水平在人口转变时期的动态变化过程,侧重于现象的描述和归纳。对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间生育差异尚没有深入、细致的研究,也缺乏对生育不平等的理论分析。最后,以往研究结论中更多体现一种相关关系。国外研究多通过对长期历史数据的描述性分析开展研究,而国内研究则多将社会经济地位作为控制变量或影响因素引入模型,未对模型的选择性、内生性问题进行严谨、科学的处理。

  (二)生育不平等:一个基于生育成本约束的理论框架

  阿玛蒂亚·森在《再论不平等》一书中强调:人们所追求的平等,包括基本善的平等、机会的平等、福利的平等,其中最核心的是每个人可以自由满足自身需求的平等,即森提出的可行能力理论。在该理论基础上,平等的生育不是让人们实现生育数量的均等,而是指基于每个人生育需求的不同,不论贫穷或是富贵,都能够自主、自为地实现自己的生育愿望。不同人群间的生育差异可以区分为内源性与外源性两种类型。内源性差异是不同个体的生育偏好所导致的:一方面,生育选择存在普遍的人际相异性,即使外在条件一致,每个人想拥有的孩子数量也不完全相同。另一方面,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人口转变阶段,或是不同的文化习俗、经济水平地区,人们的生育偏好也存在一定差异。外源性差异是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间资源、权利分配不均在生育上的反映,表现为对生育选择的外在约束性力量,主要由社会经济地位或阶层因素所引致。以往研究混淆了生育的内源性差异和外源性差异,恰恰掩盖了生育不平等的存在。

  为将生育不平等从一般性的生育差异中剥离出来,我们需要两个相辅相成的前提假定:第一,中国的生育率转变已经完成,目前处于生育成本约束驱动阶段。这一阶段,生育成本是大多数家庭再生育决策中主要考虑的因素。目前进入现代社会的发达国家(地区)和大多数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都处于这个阶段。生育成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直接经济成本,包括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和子女成年后的婚嫁费用等,这一类费用的弹性很低,在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间具有高度一致性。另一部分是间接成本,包括生育或抚养孩子带来的经济损失、健康风险、心理压力等。第二,人们是理性的,这是本文分析问题的方法和基点。生育是每个人生命历程中的重大事件,兼具生物性和社会性建构的父母身份也随之产生,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幸福感、社会认知,甚至是意识形态产生全方位的影响。因此,人们会权衡经济条件、生育偏好、生育文化、社会习俗等各个层面的因素进行生育决策。过去人们通过养育儿女解决老年阶段的生活依靠,“养儿防老,多子多福”是一种传统的理性选择。在当前生育成本驱动阶段,能不能养得起、养得好是父母们关注的核心。如果再生育一个孩子,既不能很好地培养,还会带来多维度的成本和负担,人们会更加慎重地进行再生育决策,这也是一种理性选择。

  结合生物本能和社会规范,在排除各种外在约束条件后,大多数人都希望生育至少2个孩子。第一,生物学机制驱动着人们的生育需求。为保持种族延续,强大的本能将驱使人们繁衍后代,且这种本能在很多时候可能超越理性。当个体发育成熟后,人体在内分泌系统的激素调节下会自然激发生育、哺育的本能,这是人体生理机能的作用结果。第二,存在一个符合大多数人生育意愿的普世生育率,即2.1。现有研究认为生育2个孩子对家庭发展和人口长期均衡都是有利的,如防止娇生惯养、充当保险措施、保持性别平衡等。根据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我国87.2%的家庭的理想子女数量在2个以上,但我国当前的实际生育率只有1.3。

  生育不平等是指由于所处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的限制,不同社会经济地位人群实现自身生育需求的结果出现明显分化。即在社会经济地位较高人群能够自由实现生育愿望的同时,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受限于财富、权利或社会资源等因素的制约,无法满足自身对孩子数量的期望。沿着个体生命历程的时间轴,生育不平等主要形成于两个阶段。一是婚姻开始和家庭组建阶段。随着我国社会变迁和市场化进程,婚姻与社会经济地位的联系更加紧密,也越来越难以实现,尤其对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男性而言。如果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被挤出婚姻市场之外,他们将直接失去生育机会。二是生育阶段。受儒家文化和“家”文化的影响,养育子女依然是我国家庭的核心功能,自愿的不婚、婚内不育以及非婚生育都很少见。在传统社会规范影响下,除身体原因不能生育外,我国绝大多数家庭都至少会生育一个孩子。当生育第2个、第3个孩子时,再生育决策越来越取决于家庭的经济条件。在不断攀升的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以及高企的婚嫁、住房等成本约束下,社会经济地位较低家庭的再生育意愿及生育行为被显著地抑制。基于此,我们提出三孩政策下的生育不平等假说。

  假说1:在实际生育水平远低于政策生育水平的背景下,生育不平等表现为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群体有更高的再生育意愿和更多的再生育行为。

  生育不平等的生成机制是在生育成本约束的驱动下,社会、经济资源的不均等占有导致的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抗生育风险能力的不同。这种“资源”是综合性的,不仅代表家庭的收入、财富与资产等显性资源,还包括健康、知识、职业和社会网络等隐性资源。具体而言,家庭掌握的资源与其面临的生育成本约束直接相关,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资源多寡决定家庭能否承担多孩生育带来的高昂成本。随着生育数量的增加,生育成本的抬升是跨越式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都意味着长期、低弹性的经济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消耗以及持续性的心理压力。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资源贫乏,难以承担更多孩子的养育责任。其次,家庭资源影响医疗服务可及性。生育(尤其是高龄生育)对女性来说是一种风险行为,面临十月怀胎的痛苦和身体机能的损伤甚至是生命危险。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群体能将更多资源用于应对生育风险,或在产后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再次,与职业挂钩的社会福利分配制度不利于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我国的产假、生育津贴、育儿假等双薪制家庭政策覆盖面较窄,主要保障正规就业的女性群体。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的女性群体不仅难以享受生育支持带来的福利,甚至可能由于生育支持力度不断加大面临更高的失业风险。最后,家庭资源影响辅助生殖新技术的可及性。数据显示中国不孕不育患者超过4000万,每8对夫妇中有1对夫妇存在生殖障碍,但当前辅助生殖技术较为昂贵,且成功率低,资源短缺的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往往被排斥在该技术之外。家庭拥有的社会、经济资源通过上述机制影响人们的生育行为,最终体现为不同社会经济地位人群生育选择能力的差异。基于此,我们提出导致生育不平等的抗风险能力分化假说。

  假说2:当面临更高的生育风险与成本时,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群体的生育选择能力更强,其与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的生育差距将进一步扩大。

  生育不平等是在社会、经济资源不均等占有的基础上派生的,是社会分化在生育选择上的体现。当区域内的社会分化程度发生变化时,生育不平等也会相应改变。随着区域内社会分化程度的扩大,资源和财富从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流向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群体,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面临资源更匮乏的生存境地,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将被进一步抑制。基于此,我们提出区域内社会分化程度扩大对生育不平等的强化效应假说。

  假说3:随着区域内社会分化程度的扩大,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间的生育意愿及行为的分化更为明显。

三、研究设计、数据来源与变量描述

  (一)研究设计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实际生育水平远低于政策生育水平背景下的生育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既体现在生育意愿上,也体现在实际生育行为上。因此,我们从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两个维度展开分析。

  首先,通过研究社会经济地位对生育意愿及行为的影响,识别不同人群间的生育分化状况,证明三孩政策下的生育不平等。由于生育意愿及生育行为都是二元虚拟变量,故采用Probit模型构建个体层面基准计量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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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rtilityi为本文被解释变量,表示被访者i的二孩生育意愿、三孩生育意愿和二孩生育行为。SESi为核心解释变量,即社会经济地位;X为一系列控制变量的集合,包含家庭人口学特征及地区社会经济特征两个方面。家庭人口学特征涉及被访者受教育程度、被访者户口和被访者年龄等变量,地区社会经济特征则涵盖生育文化和地区经济水平。Pro(Fertilityi=1)表示第i个被访者有二孩、三孩生育意愿或已生育二孩的概率,Φ(x)是标准正态的累积分布函数。α0为截距项,α1表示社会经济地位对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影响,αj表示一系列控制变量的系数。

  其次,根据理论分析,生育不平等形成的关键机理在于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所能获取的社会、经济资源不同,而这些资源可用于规避生育风险,或负担生育后的养育、教育成本,最终体现为不同家庭的抗生育风险能力。那么当面临更高的生育风险或成本时,高社会经济地位群体拥有更强的应对能力,其与低社会经济地位群体的生育不平等将进一步扩大。我们基于女性的生育风险随时间推迟而提升的特征事实来验证这一机理。现有研究认为在30岁之后,女性年龄越大,自然分娩比例越低,妊娠并发症发生率和胎儿不良出生风险也越高。在三孩政策下,女性生育时间推迟不应仅考虑母亲年龄,生育间隔也是影响家庭生育意愿及行为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通过区分年龄段和生育间隔验证生育不平等的形成机理。如果随着年龄增长和生育间隔的增加,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间生育意愿及生育行为的差距不断扩大,也就验证了我们的假说。

  最后,通过在个体模型中引入区域内社会分化程度与社会经济地位的交互项,讨论区域内社会分化程度的扩大对生育不平等的强化效应。具体模型设定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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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INIc为个体i所在县域内分城乡的社会经济地位基尼系数,SESi×GINIc为县域内分城乡的社会经济地位基尼系数与社会经济地位的交互项,其余变量与方程(1)相同。在回归模型中,对交互项变量均进行中心化处理。

  (二)内生性与选择性问题

  1.内生性问题

  虽然基准模型已经控制了被访者人口学特征与地区社会经济特征,但仍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导致估计结果是有偏的。根据本文的研究设计,模型中潜在的内生性主要来源于测量误差和遗漏变量。具体而言,有三方面原因会导致模型的内生性:一是测量误差。即对核心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存在某种系统性的偏误,如假设调查员或被访者都存在某种共同的心理特质,导致对核心变量的测度不够准确。二是反向因果。即被访者的二孩、三孩生育意愿会反向影响社会经济地位,这种影响路径存在的可能性不大。三是遗漏变量。即存在某一因素同时影响被访者的社会经济地位和生育意愿及生育行为。为了得到一致的估计结果,我们通过寻找合适的工具变量及使用IV-Probit模型克服模型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具体模型设定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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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i是社会经济地位SESi的工具变量。我们第一阶段首先对方程(3)回归得到SESi的预测值SESi,第二阶段在方程(4)中用预测值SESi进行回归以得出无偏估计量。

  我们首先选择被访者所在县市区与其所在城市中心(地级市政府)的地理距离作为工具变量。根据现有研究,人口总是倾向于向相对发达地区流动,当“直接进城”的目标难以实现时,“阶梯式”进城模式成为居民的普遍选择。在我国社会观念中,在相对发达地区定居是一种向上流动的重要表征。在同一地市内部,距离城市中心越近,交通通达度越高,房价越高,地区发展状况也更好,居住在离市中心越近的家庭往往社会经济地位更高。同时,空间距离是一种客观存在,具有良好的外生性,不会受到模型内外变量的干扰。

  尽管距市中心距离能够很好地满足工具变量相关性与外生性的前提假设,但我们仍有一种担心,即这种空间距离是否会不通过社会经济地位直接影响家庭生育意愿及行为?故本文构建母亲受教育年限与当地平均受教育年限的比值作为第二种工具变量。该变量实际上是衡量相对社会经济地位,同样能够较好地满足工具变量相关性及外生性的要求。再进一步将两种工具变量同时放入模型进行IV-Probit估计,以作为内生性处理的进一步补充与扩展。

  2.选择性问题

  模型中可能存在的选择性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于2016年,而我们的调查于2021年实施,一部分想生二孩的家庭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但这部分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在调查中被遗失了。二是由于抽样过程中的随机性因素,样本中一孩、二孩家庭的比例不完全等同于全样本中的家庭比重,可能导致潜在的选择性问题。本文使用倾向得分匹配法对该选择性问题进行检验,按照母亲年龄、受教育程度、孩子性别、一孩年龄等关键影响因素对样本中的家庭进行筛选匹配,估计实验组和控制组之间的平均处理效应,以检验选择性对研究结论的影响。

  (三)数据来源

  为了证明生育不平等这一命题,我们进行了针对性的研究设计,专门开展了2021年第三期“湖北百县生育调查”。这个调查的优势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调查开展于2021年8月中旬,时效性强,能很好地反映三孩政策出台之后育龄家庭的生育现状及打算。我们选择在三孩政策实施2个半月之后正式开始本次调查,是因为这一时点人们已经充分了解三孩政策,并能够合理预期自身的生育打算。第二,调查数据基于湖北省全员人口大数据进行随机抽样,抽样框包括了湖北省所有常住人口中15~45周岁的育龄家庭,能够覆盖到不同阶层、职业、民族等各类群体,有非常好的群体代表性。第三,在随机抽样的前提下,调查覆盖了湖北省所有的县级行政单元,每个县级单元的样本量为100个,避免了由于某一县域样本量不足带来的偶然性和误差。第四,调查地点选择湖北,其作为中部重要省份具有很好的代表性。一方面,湖北省居民收入、生育水平、出生人口特征与全国平均水平非常接近,说明与全国整体水平相比,湖北省的情况并不存在明显的偏差。另一方面,湖北省内部生育文化、地形地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民族分布多样,对不同发展特征的地区具有良好的代表性。

  (四)变量测量及描述

  在生育意愿的测度上,本文使用与生育行为最为接近的生育打算来测度生育意愿。在第三期“湖北百县生育调查”中,我们直接询问被访者是否有明确的再生育打算,即“您是否打算再生育一个孩子”,这反映了被访者明确的生育打算或计划。现有研究认为它是与实际生育行为关系最为密切的测度方式。同时,我们对生育意愿的研究是区分孩次的,分别研究一孩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和二孩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直接询问被访者生育下一个孩子的预期与规划。本文将回答“打算再生育”赋值为1,将回答“不打算再生育”或“没想好”的赋值为0。与传统的理想子女数、计划子女数等生育意愿测度方式相比,这种问法能够让被访者更快速的理解和回应,也和其未来的生育行为关系最紧密。

  在生育行为的测度上,由于三孩政策在2021年5月31日实施,人们的三孩生育行为很难在短期内完全体现出来。但我国在2016年就全面放开了二孩生育,在调查期已经实施了5年时间。因此,我们可以研究社会经济地位对人们二孩生育行为的影响。具体将样本限定为在2016年以前有且仅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家庭,研究社会经济地位对其在2016年后二孩生育行为的影响。我们将2016年以后生育二孩的赋值为1,将未生育二孩的赋值为0。

  本文关注的核心自变量是社会经济地位(SES),指被访者的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应该将其与女性社会地位、女性家庭地位进行区分。家庭社会经济地位既包括家庭收入、文化水平,也包含家庭其他隐性的社会或经济资源,是衡量家庭整体发展状况的综合性指标,能够更全面地反映家庭“富裕”程度。本文使用家庭自评社会经济地位作为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的衡量指标,已有研究指出大多数人具有阶层意识,且总能将自身定义在一定的社会层级中,客观的收入、教育水平等变量对家庭自评社会经济地位存在显著且稳健的关联。

  在区域内的社会分化程度方面,借鉴现有文献,我们使用基尼系数法分别测度各县域内区分城乡的社会经济地位基尼系数,以此衡量区域内的社会分化程度,并与社会经济地位构建交互项引入模型。之所以在城乡分别测度是考虑城镇和农村在经济结构、社会形态、风俗文化上均存在较大差异,城镇和农村的社会分化程度可能存在系统性的不同。

  在控制变量的选择上,我们不仅将被访者人口学特征、已有孩子的相关特征引入模型,还参考已有文献,通过地区人均生产总值、地区育龄女性总和生育率作为区域经济发展与生育文化的代理变量进行控制。变量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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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孩政策下的生育不平等:计量结果

  (一)社会经济地位对生育意愿及行为的影响

  1.计量分析结果

  本文首先使用Probit模型进行基准回归。回归结果初步表明社会经济地位与生育意愿及行为间的相关关系。不论是一孩家庭还是二孩家庭,其再生育意愿都受到社会经济地位的显著影响,且社会经济地位越高,生育意愿越强。但社会经济地位对二孩生育行为不存在显著影响。考虑该模型的内生性问题,我们使用工具变量模型(IV-Probit)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

  工具变量模型的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其中,模型(1)至模型(3)以距市中心距离为工具变量,模型(4)至模型(6)进一步引入母亲相对受教育程度作为工具变量。从内生性检验结果看,模型(1)至模型(6)中的Wald内生检验均显著,拒绝了核心解释变量不存在内生性的原假设。从回归结果看,两组模型的边际效应非常接近,综合各类检验,我们以同时引入两种工具变量的回归结果为准,并在后文的检验与机制分析中均沿用该模型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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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解决内生性问题后,回归结果一致表明社会经济地位对生育意愿及行为存在正向影响,且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群体有更强的二孩、三孩生育意愿,也更可能再生育第二个孩子。进一步地,我们计算了IV-Probit模型因变量的预测概率,图1展示了不同社会经济地位水平下一孩、二孩家庭有再生育意愿的预测概率均值。从图中可以看出一孩家庭有二孩生育意愿的概率显著高于二孩家庭有三孩生育意愿的概率。不论在一孩家庭还是二孩家庭,随着社会经济地位的提升,家庭有再生育意愿的概率均逐渐增加,社会经济地位最上层人群有二孩、三孩生育意愿的预测概率均值分别为15.57%和4.74%,而最低社会经济地位群体分别只有7.35%和2.21%,均相差1倍以上。三孩政策下,社会经济地位是生育意愿及生育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不同社会经济地位家庭生育意愿及行为存在系统性的差异,社会经济地位越高的家庭越倾向于生育更多孩子,呈现出明显的生育不平等特征,验证了理论部分的假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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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选择性及稳健性检验

  (1)倾向得分匹配模型(PSM)。为排除模型中潜在的选择性对估计结果的影响,我们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对样本进行处理。在保持实验组和控制组在学历、年龄、户口等一系列协变量不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进一步检验社会经济地位对生育意愿及生育行为的影响。本文使用最邻近匹配(1∶3)、卡尺匹配两种方法估计了社会经济地位影响生育意愿及行为的平均处理效应。所有匹配方法均很好地缩小了控制组和实验组之间的差异,平均偏差大幅降低。模型的估计结果与前文保持高度一致。

  (2)剔除发达地区的家庭样本。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是湖北省的3个经济最发达的城市。同时,这3个城市下辖共计37个县级行政单元,超过湖北省县级行政单元的1/4。在经济越发达的区域,生育、养育子女的成本越高,社会经济地位较低家庭面临更沉重的生育、养育负担。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会不会主要因为这部分发达地区的调查样本导致了前文估计结果?为排除这一替代性假说,我们剔除了湖北省武汉、宜昌、襄阳3个发达地市再次进行回归,结果仍然是稳健的。

  (3)区分不同生育文化地区的样本。湖北省内部不同区域的生育文化差异很大,既有传统的生育文化浓厚的高生育水平地区,也有极低生育水平地区。地区生育文化会影响人们的生育模式和生育意愿,因此我们需要检验在不同生育文化的地区,社会经济地位对人们生育意愿及生育行为的影响是否呈现出一致的规律。本文借鉴石智雷与杨云彦的做法,将湖北省不同地区按生育水平划分为高生育文化地区和低生育文化地区两组,检验在不同生育文化地区,本文结论的稳健性。从表3结果可知:不论在高生育文化还是低生育文化地区,社会经济地位仍对家庭生育意愿及行为存在显著影响,影响系数也非常接近。

  (4)更换二孩生育行为样本的划分时间。全面两孩政策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2015年10月29日)明确提出,实施于2016年1月1日。若从全面两孩政策正式提出后开始受孕,孩子将在2016年9月及之后出生。因此我们进一步考虑女性孕育周期的因素,排除可能在2016年以前受孕,并在2016年后分娩的这部分样本对估计结果的影响。具体而言,我们用社会经济地位对一孩家庭在2016年9月以后二孩生育行为进行回归。估计结果与前文一致,在系数和显著性上均没有明显变化。此外,我们还将该时间节点分别调整为2016年8月和2016年10月,回归结果依旧保持高度一致,表明该替代性假说并未影响结论的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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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育不平等的形成机理

  前文的实证结果表明三孩政策下不同社会经济地位家庭间呈现明显的生育不平等特征,那么这种生育不平等形成的内在机理是什么?我们认为在生育成本约束驱动阶段,社会、经济资源的不均等占有导致的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能力和资源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收入、资产等显性资源的占有量上,也包括健康、教育、社会关系等隐性资本的综合情况。森将其称为“可行能力”,指人能够选择并实现其目标生活内容的能力。

  我们基于女性生育风险随生育时间推迟而提升的特征事实来验证这一机理。当面临的生育风险和成本越高时,家庭选择并实现生育所需要的能力也越大。如果随着生育时间的推迟,不同社会经济地位家庭生育意愿及行为间的差异扩大,则验证了本文假说2。我们通过年龄和生育间隔两个维度考察女性生育风险和成本的变化。

  表4的回归结果及图2验证了研究假说2。随着年龄的增长,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有三孩生育意愿的概率差距逐渐扩大。从模型预测概率看,随着年龄增长,不同社会经济地位家庭有三孩生育意愿的概率都在下降,但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的下降速度更快(见图2)。在36岁及以上的二孩家庭中,高社会经济地位群体有三孩生育意愿的预测概率均值为3.67%,而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仅为1.79%。随着女性年龄的增加,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群体更可能有多孩生育意愿及行为。基于“七普”数据测算,2020年我国女性生育二孩的平均年龄为30.34岁。这意味着当生育第3个孩子的时候,很多女性都已经成为高龄产妇。医疗、教育的高成本使女性应对高龄、多孩生育时需要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具有更强抗风险能力和医疗资源可及性的高社会经济地位群体才有能力负担三孩生育带来的风险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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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模型中可能存在的选择性,存在一种替代性假说,即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的生育年龄是否显著早于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群体,在36岁之前就已经完成了生育行为?本文从两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检验,一是对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的一孩、二孩生育年龄进行了描述。发现不同社会经济地位女性一孩生育年龄均在25岁左右,二孩生育年龄均在30岁左右,差距非常小。二是将年龄组分类标准进一步提前到32岁。如果在更为前置的年龄分组上,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群体的生育意愿与行为还是显著更高,则表明该问题没有对研究结论造成太大干扰。结果表明不论在32岁及以下还是32岁以上的群体中,结论仍是稳健的。

  表5和图2汇报了生育间隔对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生育意愿及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生育间隔越长,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有多孩生育意愿及行为概率的差距越大。随着生育间隔的延长,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群体的三孩生育意愿持续上升,而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不断下降(见图2)。从模型预测概率看,当生育间隔在3年以内时,社会经济地位较高和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有三孩生育意愿的预测概率均值几乎没有差异;当生育间隔到6年以上时,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群体有三孩生育意愿的预测概率均值为6.73%,而低社会经济地位群体仅为2.13%,前者是后者的3倍还多。对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群体而言,随着上一个孩子进入幼儿园、小学,需要在孩子身上耗费的时间减少,有精力继续规划下一个孩子。而对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而言,随着生育间隔的延长,如果打算再生育一个孩子,不仅要面对为孩子提供养育、教育资源的压力,还得负担高龄生育带来的医护成本。在多重生育成本的叠加下,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的三孩生育意愿随生育间隔的延长不断降低。模型(7)至模型(9)估计结果表明随着生育间隔延长,社会经济地位对家庭二孩生育行为的影响也不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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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分析表明生育不平等形成的重要机理在于不同类型家庭的社会资源与抗生育风险能力存在差异。当面临更高的生育风险或成本时,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群体与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间的生育分化更加严重。验证了前文中的假说2。此外,对居民不打算再生育原因的访谈结果也佐证了这一结论。在中层及以下的群体中,有72.94%的家庭不想生育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教育、医疗压力大。这一比例在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中更高(达80.10%)。而在中上和上层群体中,仅有35.21%的家庭认为经济因素是再生育的主要制约。

五、区域内社会分化程度扩大对生育不平等的强化效应

  根据前文理论分析,我们认为区域内社会分化程度的扩大对生育不平等存在强化效应。区域内社会分化程度越高,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群体掌握更多的社会资源与财富,而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则面临着资源约束,导致不同群体生育选择能力差异的进一步扩大。我们通过在模型中引入县域内分城乡的社会经济地位基尼系数与社会经济地位的交互项验证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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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6中PanelA汇报了区域内社会分化程度变动对生育不平等的影响。结果表明区域内社会分化程度越高,社会经济地位较高居民的生育意愿及行为被进一步强化。模型(1)估计结果显示:在农村地区,随着区域内社会分化程度的扩大,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群体的二孩生育意愿进一步提升,不同群体间有二孩生育意愿的概率差距被拉大。模型(5)对二孩生育行为的分析也佐证了这一结论。该结论验证了前文的假说3,即区域内社会分化程度的扩大对生育不平等存在一种强化效应。

  区域内社会分化程度变动会如何影响低社会经济地位群体的生育意愿及行为?为识别这一影响,我们将样本家庭重新区分为低社会经济地位与中、高社会经济地位两类,并构建虚拟变量,将低社会经济地位与县域内分城乡的社会经济地位基尼系数交互后引入模型。估计结果如表6中PanelB所示,模型(7)、模型(11)的交互项系数显著为负,且负向效应非常明显。说明在农村地区,随着区域内社会分化程度的扩大,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有二孩生育意愿的概率将进一步降低,生育二孩的可能性也更低。

六、结论与讨论

  三孩政策在扩大生育决策空间的同时也导致了不同人群生育选择上的差异。本文沿着马尔萨斯、卢梭、韦斯特马克、森等学者的学术理念,首次提出生育不平等理论分析框架,深入剖析社会经济地位与居民生育选择间的内在逻辑。理论分析发现生育不平等是由社会、经济资源的不均等占有所引致的,在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间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发生的系统性分化。该不平等的生成机制主要发生在婚姻与生育两个阶段。随着社会变迁和市场化发展,婚姻和生育与社会经济地位的联系更加紧密,对低社会经济地位群体而言,多孩生育变得越来越难以实现。本文基于2021年第三期“湖北百县生育调查”数据,对三孩政策下生育不平等的基本特征和形成机理进行了实证检验,主要结论如下:

  首先,当前我国的生育不平等表现为:相比于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群体有更强的生育意愿,更可能多生孩子。考虑地区经济水平、生育文化等因素对模型估计的影响,我们通过倾向得分匹配法、改变数据口径等方式进行了一系列选择性与稳健性检验,该结论依然成立。在多种族、多文化或者有大量移民的国家,生育选择不仅受到社会经济地位的影响,还和种族、文化等因素有着重要的关系,并且不同群体在人口转变上也处于不同的阶段,难以表现出一致、清晰的规律。但在部分文化、民族较为单一的发达国家(地区),社会经济地位与生育的关系也呈现出类似的特征。可见,现实并不像伊斯特林和克里明斯在《生育革命》一书中所描绘的,实现了由高生育率向低生育率的转变后,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而自主、自为地实现生育愿望。

  其次,生育不平等的形成机制是:在生育成本约束驱动阶段,社会、经济资源的不均等占有带来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抗生育风险能力的差异,由此导致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分化。我们基于以下特征事实验证这一机理,随着年龄增长和生育间隔的延长,女性面临的生育风险越来越大,生育成本也会相应升高。对居民不打算再生育原因的访谈结果也佐证了这一结论。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不打算再生育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教育、医疗压力大,而高社会经济地位群体则更在意自身发展和闲暇。因此,面对越来越高的生育成本和生育风险,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群体才会有更高的生育意愿和更多的生育行为。

  最后,区域内社会分化程度的扩大对生育不平等存在一种强化效应。随着区域内社会分化程度的扩大,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群体的再生育意愿被进一步强化,生育二孩的概率也更高;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的生育意愿及生育行为则被进一步抑制。也就是说区域内社会分化程度越高,生育不平等的程度也越高。在全世界范围内不平等不断加剧和生育率不断降低的背景下,该研究的发现为我们理解低生育率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观察视角。

  在我国严格限制生育时期,城市执行“一孩”政策,农村执行“一孩半”政策,人们的生育选择空间很小。即使是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群体,在高昂的超生成本下其多孩生育行为也会被抑制。随着生育政策调整尤其是三孩政策的放开,我国的政策生育率远高于实际生育水平。当生育政策不再是制约家庭生育的主要因素,在生育成本约束的驱动下,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之间的生育意愿及行为便出现系统性分化,生育不平等逐渐显现出来。如果这种生育不平等持续存在,将对未来的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分层产生深远影响。与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相比,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群体的资源获取能力更强,且这种获取能力的差距正随着第二次人口转变进程不断扩大。随着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群体生育数量的增加,其在社会上占据的优质养育、教育资源也更多,将对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的孩子造成资源挤兑。本文发现在当前背景下,人口增长很可能更多存在于社会经济地位较高人群中,这意味着社会阶层较低人群的发展空间将受到挤压。因此,我国生育支持政策不能仅着眼于生育数量的激励,而应该纳入到社会福利体系中,关注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的生育公平问题。

  本文对生育不平等的研究是探索性的,还有很多内容值得深入挖掘和思考。第一,由于数据调查是在三孩政策放开3个月时实施的,无法获得三孩政策实施后的生育行为。第二,囿于数据限制,本研究主要基于湖北省的大规模抽样调查数据,对生育不平等在全国范围内的体现有待进一步考察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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